作者TBWCH (網球小弟)
看板HolySee
標題Re: [問題] 今天講的「責任」
時間Fri Oct 21 11:19:46 2005
※ 引述《neck (pelapela是我學長)》之銘言:
: ※ 引述《TBWCH (網球小弟)》之銘言:
: : 1.同學(N)你有可能忘記師為什麼會採客觀主義論的刑法的原因----去看一下講義前面
: : 的部分..........,師為何採客觀論的原因不是因為他好,而是因為他那沒那麼爛,
: : 是避免對一個客觀的現象(行為)做過多的解釋(把亂七八糟的東西<恣意>透過行為
: : 人的主觀牽拖進去),所以以客觀的標準做基礎,目的在限制.
: : 2.然而客觀終究也只不過是共同主觀,多數的恣意也是會有的(如B所述的陪審團),只不
: : 過當我們也是處於多數/共同主觀中的一份子時,縱或我們感覺到這股恣意的力量,但
: : 身在其中同為一份子的我們不會感到那麼不舒服,於是乎仍會自然而然地做出相應的
: : 判斷、決定;更多的時候我們是沒有察覺的。
: : 3.這就是規訓的力量,也應該是師之所以會在責任的地方留下一塊空白之處予法官「獨
: : 立操作」的理由。在這個場域裡是法官的純粹主觀面對著行為人的純粹主觀,目的不
: : 是別的,就是為了擋住共同主觀。而這塊領域有無標準可尋?
: : 4.沒有。唯一的標準就是該法官自己,他的純粹主觀,這,叫就作「司法良心」;只能做
: : ,不能說。一說出來就會破功,被語言操弄。因為一旦說出,就非說清楚不可,但一
: : 使用任何溝通工具,就會受其限制、被誤解--作者已死。真正重要的是那沒講的部
: : 份--文本上的餘白處,也就是判決書上看不到的那部分。
: 其實我不懂得就是這裡,其餘的我都能理解,也可以接受
: 在我的認知中,刑法的功能應該有一個部分是要限制法官的恣意
: 這也是老師採客觀說的主因不是嗎
: 整套刑事法體系包括訴訟法,不也是因為設想法官是人,常會濫情,而處處設限
: 而此時要法官用良心作判斷,只做不說
: 突然在最後一關又把先前的限制還給法官
: 雖然因為前面客觀的限制已經沒辦法再入人於罪
前面(構、違)的限制用意不是在阻擋所有的犯罪成立,只是在避免「濫用」,
用嚴格的結果反價值的標準去阻擋行為反價判斷的侵入,卡的緊緊的
: 但是可以「不附理由」的出罪,是否就是好事情
: 或許認為「只出不入」就是好,但是如果有法官是以「錢」作為良心
: 「出」有錢的而不是無辜的,這種現象要如何避免
淺見:
所以師才會在課堂上幹死台灣的司法官和補習班,說他們沒水準,層次低,不是嗎?
所以師才會在上課專講些被「舉世」認為怪異的邪說,不是嗎?
你已經透過師的理論在大腦皮質處、神經連結點上受到刺激,進行思考、反省,
如果你還是要以「錢」做為你的良心,天地奈你何?
在客觀主義下(至少到責任的地方才會恣意的高危險)你都這樣,
在主觀主義或是東拼西湊主義-一階論,恐怕在構成要件就可以做成罪的認定了?
最後是,那無法避免,不干我的事,我控制不了他,他的心理系統只能由他自己做
決定;而且若社會真的悲哀到這種地步,台灣應該是不會有任何司法業務,沒人相
信,沒人敢用。
: 是否有違法律要求正義(或平等)的原則
用師的問題回你,請你明確地告訴我們,正義是什麼?平等是什麼?法律要求什麼
?到底這些要求是出自於誰之手?
: 而且不附理由,無法接受檢驗,任意的「出罪」
: 上級法院就可以任意的駁回、發回,是否虛耗法院資源
: 其實說了很久不懂的就是,為啥老師開始極不信任法官
: 用客觀說限縮法官的主觀
: 最後又大放送,給法官最大的「良心」
在構和違如果一開始就反共同主觀,說什麼有一個絕對好的純粹主觀,
你、誰相信?師也是沒把握丫。再者,縱如此,那個法官還能生存於社會?
還有辦法和整個溝通場域的人進行溝通嗎?有辦法建立他的人際關係嗎?
他有辦法從開始就「明白地」宣言:我就是反共同主觀、反規訓機制,怎樣?
他有這種力量嗎(即使不說出來)?進一步的說,他還有可能是社會人嗎?
--尼采是怎麼死的?
同上述,如果所有的法官都如師所言地(好),這不會有問題,但,不可能。
無可奈何、無能為力反轉整個局勢下的情況,做多少算多少,成敗如何?管它的
總是要混口飯吃,找些生活、精神的慰藉、發洩口吧!
: : 5.所以所謂司法良心指的不是共同主觀,恰好相反,它是用來對抗、反省共同主觀的。因
: : 此在最後的部分留個空白-關鍵的空白給法官操作,就是在為客觀主義的刑法留個伏
: : 筆,隱含著其實師心裡是不相信這一套玩意,只不過整個機制、運作就是如此,縱使
: : 有一千個師也是螳臂擋車,唯一的方法只能進入它,成為它的一部分,然後解構它,
: : 破壞它,再重塑(自己理想中的)它。因此若是?法官都如師所言一般(指好的那一
: : 面),那麼司法良心並不會危險。記住師說的一句話,責任是用來阻卻/阻擋/限縮
: : 犯(入)罪的,不是用來使人入罪的。這也是B所指的反省的態度。
: : 6.那剩下的問題就是白米炸彈客和義賊的部分。就白米炸彈客而言,既然都已經討論到了
: : 責任的部分,又怎麼會反過來回去以構成要件中的實害/危險結果部分去影響到責任
: : 相關要素的認定呢?若是,那麼已上所言就都是廢話了。不就成為:因為他弄出人命
: : 非常的危險、可怕、可惡,所以這種人應該要有/怎麼會沒有故意、過失、責任能力
: : .....,統統都包進去,其罪無可赦,呼伊屎!!我推測師沒講的部份,如果說炸彈
: : 根本就是只能炸蛋的炸彈的話,那應該用不能犯就可以解決了。
: 那是否因「理念」而暗殺「政客」既遂也無責任?
: 因為「理念」幹掉「萬惡資本家」也無責任?
: 就如B學長說的,預設犯罪就有反社會的成分,是否可以一概無責任?
: 我很擔心若真如此操作會回到「萬人對萬人戰爭」的時代(驚 我哪時變成霍布斯的信徒)
師從來就沒說客觀主義的刑法就是絕對寬容的吧?
在結果反價值上(注意,不是媒體或政治的操作、影響下),對社會、對法秩序造
成極大的動盪下,我們也只能說,抱歉,為了大家的安穩生存,不得已只能?牲你
(行為人->犯罪人)的生存利益(進一步更可以思考死刑存廢、生死意義的問題
)...........這段是個人的推論
關於理念的暗殺,在責任的地方要考量到社會的情況才能做出判斷(解釋的寬嚴與
否),並非絕對,但可以作為思考點的是,應該沒有人會否認設立內亂、外患罪的
重要性,不過請用客觀主義去思考它。
我的社會經歷不足,書也讀得不夠多,無法也不可能做出什麼有益的說明,霍布斯
是很多人都拿來幹的對像,就請師與學長們把以上做些連結的工作了。
:
: : 7.再來是義賊。這就關係到責任了。固然如B所言,應該是動機的問題。但有沒有可能出
: : 現的情形是,在那樣的社會現狀下,是不是就連基本的生活條件的維持都無法繼續,
: : 也根本沒有別的管道可以獲取作為基本生活條件的資源時,行為人選擇以較為激烈的
: : 手段來發出他生存的吶喊,求取注意,對於這樣的人我們該如何看待?我不知道,也
: : 沒經歷過。用你的良心吧?
: : 以上用師的語言講,可能不過5分鐘吧,只是弄成白話PLUS不加專業術語才會變得囉
: : 哩八嗦的,應該沒有很難的地方吧?
: : 有不成熟的理解之處還請師、及各位學長加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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