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BWCH (网球小弟)
看板HolySee
标题Re: [问题] 今天讲的「责任」
时间Fri Oct 21 11:19:46 2005
※ 引述《neck (pelapela是我学长)》之铭言:
: ※ 引述《TBWCH (网球小弟)》之铭言:
: : 1.同学(N)你有可能忘记师为什麽会采客观主义论的刑法的原因----去看一下讲义前面
: : 的部分..........,师为何采客观论的原因不是因为他好,而是因为他那没那麽烂,
: : 是避免对一个客观的现象(行为)做过多的解释(把乱七八糟的东西<恣意>透过行为
: : 人的主观牵拖进去),所以以客观的标准做基础,目的在限制.
: : 2.然而客观终究也只不过是共同主观,多数的恣意也是会有的(如B所述的陪审团),只不
: : 过当我们也是处於多数/共同主观中的一份子时,纵或我们感觉到这股恣意的力量,但
: : 身在其中同为一份子的我们不会感到那麽不舒服,於是乎仍会自然而然地做出相应的
: : 判断、决定;更多的时候我们是没有察觉的。
: : 3.这就是规训的力量,也应该是师之所以会在责任的地方留下一块空白之处予法官「独
: : 立操作」的理由。在这个场域里是法官的纯粹主观面对着行为人的纯粹主观,目的不
: : 是别的,就是为了挡住共同主观。而这块领域有无标准可寻?
: : 4.没有。唯一的标准就是该法官自己,他的纯粹主观,这,叫就作「司法良心」;只能做
: : ,不能说。一说出来就会破功,被语言操弄。因为一旦说出,就非说清楚不可,但一
: : 使用任何沟通工具,就会受其限制、被误解--作者已死。真正重要的是那没讲的部
: : 份--文本上的余白处,也就是判决书上看不到的那部分。
: 其实我不懂得就是这里,其余的我都能理解,也可以接受
: 在我的认知中,刑法的功能应该有一个部分是要限制法官的恣意
: 这也是老师采客观说的主因不是吗
: 整套刑事法体系包括诉讼法,不也是因为设想法官是人,常会滥情,而处处设限
: 而此时要法官用良心作判断,只做不说
: 突然在最後一关又把先前的限制还给法官
: 虽然因为前面客观的限制已经没办法再入人於罪
前面(构、违)的限制用意不是在阻挡所有的犯罪成立,只是在避免「滥用」,
用严格的结果反价值的标准去阻挡行为反价判断的侵入,卡的紧紧的
: 但是可以「不附理由」的出罪,是否就是好事情
: 或许认为「只出不入」就是好,但是如果有法官是以「钱」作为良心
: 「出」有钱的而不是无辜的,这种现象要如何避免
浅见:
所以师才会在课堂上干死台湾的司法官和补习班,说他们没水准,层次低,不是吗?
所以师才会在上课专讲些被「举世」认为怪异的邪说,不是吗?
你已经透过师的理论在大脑皮质处、神经连结点上受到刺激,进行思考、反省,
如果你还是要以「钱」做为你的良心,天地奈你何?
在客观主义下(至少到责任的地方才会恣意的高危险)你都这样,
在主观主义或是东拼西凑主义-一阶论,恐怕在构成要件就可以做成罪的认定了?
最後是,那无法避免,不干我的事,我控制不了他,他的心理系统只能由他自己做
决定;而且若社会真的悲哀到这种地步,台湾应该是不会有任何司法业务,没人相
信,没人敢用。
: 是否有违法律要求正义(或平等)的原则
用师的问题回你,请你明确地告诉我们,正义是什麽?平等是什麽?法律要求什麽
?到底这些要求是出自於谁之手?
: 而且不附理由,无法接受检验,任意的「出罪」
: 上级法院就可以任意的驳回、发回,是否虚耗法院资源
: 其实说了很久不懂的就是,为啥老师开始极不信任法官
: 用客观说限缩法官的主观
: 最後又大放送,给法官最大的「良心」
在构和违如果一开始就反共同主观,说什麽有一个绝对好的纯粹主观,
你、谁相信?师也是没把握丫。再者,纵如此,那个法官还能生存於社会?
还有办法和整个沟通场域的人进行沟通吗?有办法建立他的人际关系吗?
他有办法从开始就「明白地」宣言:我就是反共同主观、反规训机制,怎样?
他有这种力量吗(即使不说出来)?进一步的说,他还有可能是社会人吗?
--尼采是怎麽死的?
同上述,如果所有的法官都如师所言地(好),这不会有问题,但,不可能。
无可奈何、无能为力反转整个局势下的情况,做多少算多少,成败如何?管它的
总是要混口饭吃,找些生活、精神的慰藉、发泄口吧!
: : 5.所以所谓司法良心指的不是共同主观,恰好相反,它是用来对抗、反省共同主观的。因
: : 此在最後的部分留个空白-关键的空白给法官操作,就是在为客观主义的刑法留个伏
: : 笔,隐含着其实师心里是不相信这一套玩意,只不过整个机制、运作就是如此,纵使
: : 有一千个师也是螳臂挡车,唯一的方法只能进入它,成为它的一部分,然後解构它,
: : 破坏它,再重塑(自己理想中的)它。因此若是?法官都如师所言一般(指好的那一
: : 面),那麽司法良心并不会危险。记住师说的一句话,责任是用来阻却/阻挡/限缩
: : 犯(入)罪的,不是用来使人入罪的。这也是B所指的反省的态度。
: : 6.那剩下的问题就是白米炸弹客和义贼的部分。就白米炸弹客而言,既然都已经讨论到了
: : 责任的部分,又怎麽会反过来回去以构成要件中的实害/危险结果部分去影响到责任
: : 相关要素的认定呢?若是,那麽已上所言就都是废话了。不就成为:因为他弄出人命
: : 非常的危险、可怕、可恶,所以这种人应该要有/怎麽会没有故意、过失、责任能力
: : .....,统统都包进去,其罪无可赦,呼伊屎!!我推测师没讲的部份,如果说炸弹
: : 根本就是只能炸蛋的炸弹的话,那应该用不能犯就可以解决了。
: 那是否因「理念」而暗杀「政客」既遂也无责任?
: 因为「理念」干掉「万恶资本家」也无责任?
: 就如B学长说的,预设犯罪就有反社会的成分,是否可以一概无责任?
: 我很担心若真如此操作会回到「万人对万人战争」的时代(惊 我哪时变成霍布斯的信徒)
师从来就没说客观主义的刑法就是绝对宽容的吧?
在结果反价值上(注意,不是媒体或政治的操作、影响下),对社会、对法秩序造
成极大的动荡下,我们也只能说,抱歉,为了大家的安稳生存,不得已只能?牲你
(行为人->犯罪人)的生存利益(进一步更可以思考死刑存废、生死意义的问题
)...........这段是个人的推论
关於理念的暗杀,在责任的地方要考量到社会的情况才能做出判断(解释的宽严与
否),并非绝对,但可以作为思考点的是,应该没有人会否认设立内乱、外患罪的
重要性,不过请用客观主义去思考它。
我的社会经历不足,书也读得不够多,无法也不可能做出什麽有益的说明,霍布斯
是很多人都拿来干的对像,就请师与学长们把以上做些连结的工作了。
:
: : 7.再来是义贼。这就关系到责任了。固然如B所言,应该是动机的问题。但有没有可能出
: : 现的情形是,在那样的社会现状下,是不是就连基本的生活条件的维持都无法继续,
: : 也根本没有别的管道可以获取作为基本生活条件的资源时,行为人选择以较为激烈的
: : 手段来发出他生存的呐喊,求取注意,对於这样的人我们该如何看待?我不知道,也
: : 没经历过。用你的良心吧?
: : 以上用师的语言讲,可能不过5分钟吧,只是弄成白话PLUS不加专业术语才会变得罗
: : 哩八嗦的,应该没有很难的地方吧?
: : 有不成熟的理解之处还请师、及各位学长加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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