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看板HolySee
標題[討論] 繼續犯的追訴時效(代回答)
時間Thu Oct 6 00:01:59 2005
: 我回去翻了一下書 可是發現你之前的刑總講義
: 關於私行拘禁罪你把他放在繼續犯ㄟ
: 不是你下課時說的狀態犯
: 不過這不是最大的問題
口誤。
: 問題是你再講義上說
: 通說關於此種犯罪的追溯權時效是從行為完全終了開始起算
: 也就是被害人重獲自由開始算
: 但是你卻認為應該從既遂的那一秒開始算
: (這裡跟你下課回答我的一樣)
: 但是你又說如果這樣有時候如果被拘禁很久 久到時效都過了的話
: 法秩序可能會有波動及不安定的情況發生
: 又 如果後面有參與者的話其時效會長於前面的正犯 似有不公
: 然後
: 然後你就沒寫了
: 問題是 那降看起來 好像你也贊成(?)通說見解嗎
: 問題就約略是這樣 謝謝老師
這是政策性選擇的問題。
我基本上認為既遂的時刻在於法益受到侵害的那個時候,其後
犯罪狀態的持續,主要是為了解決共犯問題。
理論上起訴時效應該在犯罪既遂時即已開始起算,問題在於
(1)法秩序的安定性(2)共犯時效的截止日期遠在正犯的後頭,如果
正犯已經無法處罰,則可能會發生無正犯的共犯問題。
如果在行為完全終了後始行計算時效,則可以解決這兩個問題,
不過這是個與理論邏輯相左的政策性決定。
再者,沒有所謂繼續性既遂或不斷既遂的論調,所以不可能會發生
你所說的不斷既遂、複數個時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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