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看板HolySee
标题[讨论] 继续犯的追诉时效(代回答)
时间Thu Oct 6 00:01:59 2005
: 我回去翻了一下书 可是发现你之前的刑总讲义
: 关於私行拘禁罪你把他放在继续犯ㄟ
: 不是你下课时说的状态犯
: 不过这不是最大的问题
口误。
: 问题是你再讲义上说
: 通说关於此种犯罪的追溯权时效是从行为完全终了开始起算
: 也就是被害人重获自由开始算
: 但是你却认为应该从既遂的那一秒开始算
: (这里跟你下课回答我的一样)
: 但是你又说如果这样有时候如果被拘禁很久 久到时效都过了的话
: 法秩序可能会有波动及不安定的情况发生
: 又 如果後面有参与者的话其时效会长於前面的正犯 似有不公
: 然後
: 然後你就没写了
: 问题是 那降看起来 好像你也赞成(?)通说见解吗
: 问题就约略是这样 谢谢老师
这是政策性选择的问题。
我基本上认为既遂的时刻在於法益受到侵害的那个时候,其後
犯罪状态的持续,主要是为了解决共犯问题。
理论上起诉时效应该在犯罪既遂时即已开始起算,问题在於
(1)法秩序的安定性(2)共犯时效的截止日期远在正犯的後头,如果
正犯已经无法处罚,则可能会发生无正犯的共犯问题。
如果在行为完全终了後始行计算时效,则可以解决这两个问题,
不过这是个与理论逻辑相左的政策性决定。
再者,没有所谓继续性既遂或不断既遂的论调,所以不可能会发生
你所说的不断既遂、复数个时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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