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cketsun (小貓小小貓)
看板HolySee
標題Re: 決定論的刑罰理論?
時間Mon Oct 3 22:46:38 2005
看完之後我發現基本上我的想法與學長的沒有大的出入。
都是我寫得不清楚,才會使討論有點失焦。
當然,很感謝學長的詳盡闡述與批評。
※ 引述《natuerlich (照水驚非曩歲人)》之銘言:
: 如果我的解讀沒有錯的話,關鍵點應該在這裏:
: 決定論談的是物理法則的因果關係,外在變動的產生必然會有物理上的
: 原因存在;相對地非決定論則認為外在的變動不能夠直接推給某一個物
: 理意義的原因,毋寧是因為人基於自由意志而作成的外在影響,用圖示
: 來說可以畫成下面這樣:
: cause → consequence
: will → consequence
: Kelsen批判的重點應該在於下面非決定論的系列,亦即他認為圖示不該
: 這麼簡單,而必須考量到之所以會產生系爭will的grounds,所以:
: grounds/motives→will → consequence
: 所以在will產生的過程中會受到不同grounds或是motives的影響,產生
: 道極其類似causation序列的關係,基於他個人決定論傾向的因素,而認
: 為will在其中不能最為歸屬性/歸責(Zurechung:impuatio)的終點。
: 事實上在我看來,問題確實沒有被解決,因為causation強調的是物理法
: 則的規則特性,基於特定grounds的情況下,常態會產生特定的will,但
: 這並不完全符合物理法則的規律。
就我所閱讀的文獻中(林文雄,2003:201-204; Kelsen, General
Theory of Norms,1991,translated by Michael Hartney,pp24-25.),
Kelsen並沒有像學長講得這麼清楚,(當然我閱讀的文獻極少,也不是
Kelsen自己主要在談這部分的論著。)他始終沒有說清楚的是,如何確
保歸屬性不受自然因果的影響。不過在上一段的論述中,學長指出:「
基於他個人決定論傾向的因素,而認為will在其中不能最為歸屬性/歸
責(Zurechung:impuatio)的終點。」似乎有點誤會了,因為Kelsen的立
場應該是傾向非決定論,而且Kelsen認為人可以作為歸屬性的終點,所
以will應是可以當作歸屬性的終點的。不過,正因如此,Kelsen的說法
沒有說清楚:沒有排除自然因果的歸屬性,如何保持其規範歸屬上的獨
立。所以其仍沒有成功的解決決定論與非決定論的爭執。
: 不知道是不是我理解有誤,因為有處罰的規定,就不會去犯罪,這好像
: 比較傾向於grounds序列的問題,而不是causation序列的問題,換言之
: 這種論述手法比較傾向於非決定論而不是決定論。決定論的刑罰觀點是
: 強調對於cause的控制,簡單說透過法律手段改善了cause,不論是心理
: 上或是性格上,犯罪就可以透過預防的手法而避免之。
: 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如果將cause全般地理解為純心理因素的話,威嚇
: 在這個意義下才會是預防的唯一手法。事實上一般預防的觀點不論是決
: 定論或是非決定論都有人在支持,透過威嚇來觀察意志自由的問題不是
: 一個好的取徑。
我認為李茂生老師講法是正確的原因是在:既然沒有辦法確保規範
歸屬上的獨立,就沒有辦法使人的決定,不受所有存在的各種因素的影
響,則利用刑罰威嚇就會使人不去犯法,基本上可被認為成是決定論。
但我也同意學長的說法。
: 這個我就不太懂了,基本上相對理論大部分的支持者是傾向於否定自我
: 決定或是意志自由的可能性的,原則上可以分成早期的啟蒙理論刑罰學
: 定(所謂前期古典)和現代學派二套,前者採相對理論而支持意志自由
: (一般預防論);後者採相對理論而否定意志自由(刑事政策論)。
: 相反地,非決定論才比較容易推出應報理論。
這裡是我沒有說明清楚的問題。學長說得都沒有錯。只是我的基本
論點在於:透過刑罰威嚇可使人不去犯罪,按照通說是非決定論的想法
,而建立在此之上的相對理論是採非決定論的,即上述的一般預防理論
。而李茂生老師的說法與通說不同,他認為:為了回復法秩序的和平,
系統無論如何會找出一個人來擔任這個替罪羔羊。所以,以其傾向決定
論的立場,應當是會選擇採取內容為平穩法秩序的應報理論(只要有人
,管他是誰,當犧牲品去獻祭給法秩序,讓它穩定下來。)。
: 第二,贖罪的意義必須有充分的說明,亦即贖罪理論上是對於被贖罪者
: 進行歉讓的行為,在上述的見解裏面,看起來被害人仍然是不存在的,
: 這變成一種十九世紀以後類同於向法秩序贖罪的絕對理論,不過一般法
: 學式的批評在於該理論是一種法學現象的指陳,不是法學證立的討論,
: 最多只能拿來作為刑罰的限制,不能拿來作為刑罰的證成。
我文章中的贖罪是指向被處罰的人贖罪,而不是犯罪人向法秩序贖
罪。
: 我的問題也在這裏,如果能夠透過決定論而建立起刑罰理論,縱在pd
: 師肯定(或是期待)司法良心的前提下,意志自由的問題不再被重視
: 了,預防的個別化機能成為處遇制度重新規訓的主軸,再加上其司法
: 既成罪責原則(絕對理論)的承認,一來這和老師所反對的Roxin所謂
: 幅的理論(日本翻法吧?)在結構上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至少在少
: 年以外的成人刑罰理論中,特別是實際的操作上很難看到有什麼重大
: 的不同(當然少年是另一回事)。
這恐怕要請出李茂生老師才能解說了。
: 另外,綜合理論不是混在一起就叫作綜合理論,一般講的綜合理論指的
: 就是以預防為內容與刑罰的目的;以罪責原則的堅守作為刑罰的極限。
完全同意。不過我的重點是,傾向決定論立場者可嘗試建立一套刑
罰理論。打個比喻:豬狗師用穢土轉生之術,使原本通說所謂的應報理
論、預防理論盡為己用,但抽換掉這些理論原本的意義。而建立在決定
論之上的應報理論與預防理論是沒有如通說中的衝突的,反可順利的整
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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