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cketsun (小猫小小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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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决定论的刑罚理论?
时间Mon Oct 3 22:46:38 2005
看完之後我发现基本上我的想法与学长的没有大的出入。
都是我写得不清楚,才会使讨论有点失焦。
当然,很感谢学长的详尽阐述与批评。
※ 引述《natuerlich (照水惊非曩岁人)》之铭言:
: 如果我的解读没有错的话,关键点应该在这里:
: 决定论谈的是物理法则的因果关系,外在变动的产生必然会有物理上的
: 原因存在;相对地非决定论则认为外在的变动不能够直接推给某一个物
: 理意义的原因,毋宁是因为人基於自由意志而作成的外在影响,用图示
: 来说可以画成下面这样:
: cause → consequence
: will → consequence
: Kelsen批判的重点应该在於下面非决定论的系列,亦即他认为图示不该
: 这麽简单,而必须考量到之所以会产生系争will的grounds,所以:
: grounds/motives→will → consequence
: 所以在will产生的过程中会受到不同grounds或是motives的影响,产生
: 道极其类似causation序列的关系,基於他个人决定论倾向的因素,而认
: 为will在其中不能最为归属性/归责(Zurechung:impuatio)的终点。
: 事实上在我看来,问题确实没有被解决,因为causation强调的是物理法
: 则的规则特性,基於特定grounds的情况下,常态会产生特定的will,但
: 这并不完全符合物理法则的规律。
就我所阅读的文献中(林文雄,2003:201-204; Kelsen, General
Theory of Norms,1991,translated by Michael Hartney,pp24-25.),
Kelsen并没有像学长讲得这麽清楚,(当然我阅读的文献极少,也不是
Kelsen自己主要在谈这部分的论着。)他始终没有说清楚的是,如何确
保归属性不受自然因果的影响。不过在上一段的论述中,学长指出:「
基於他个人决定论倾向的因素,而认为will在其中不能最为归属性/归
责(Zurechung:impuatio)的终点。」似乎有点误会了,因为Kelsen的立
场应该是倾向非决定论,而且Kelsen认为人可以作为归属性的终点,所
以will应是可以当作归属性的终点的。不过,正因如此,Kelsen的说法
没有说清楚:没有排除自然因果的归属性,如何保持其规范归属上的独
立。所以其仍没有成功的解决决定论与非决定论的争执。
: 不知道是不是我理解有误,因为有处罚的规定,就不会去犯罪,这好像
: 比较倾向於grounds序列的问题,而不是causation序列的问题,换言之
: 这种论述手法比较倾向於非决定论而不是决定论。决定论的刑罚观点是
: 强调对於cause的控制,简单说透过法律手段改善了cause,不论是心理
: 上或是性格上,犯罪就可以透过预防的手法而避免之。
: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如果将cause全般地理解为纯心理因素的话,威吓
: 在这个意义下才会是预防的唯一手法。事实上一般预防的观点不论是决
: 定论或是非决定论都有人在支持,透过威吓来观察意志自由的问题不是
: 一个好的取径。
我认为李茂生老师讲法是正确的原因是在:既然没有办法确保规范
归属上的独立,就没有办法使人的决定,不受所有存在的各种因素的影
响,则利用刑罚威吓就会使人不去犯法,基本上可被认为成是决定论。
但我也同意学长的说法。
: 这个我就不太懂了,基本上相对理论大部分的支持者是倾向於否定自我
: 决定或是意志自由的可能性的,原则上可以分成早期的启蒙理论刑罚学
: 定(所谓前期古典)和现代学派二套,前者采相对理论而支持意志自由
: (一般预防论);後者采相对理论而否定意志自由(刑事政策论)。
: 相反地,非决定论才比较容易推出应报理论。
这里是我没有说明清楚的问题。学长说得都没有错。只是我的基本
论点在於:透过刑罚威吓可使人不去犯罪,按照通说是非决定论的想法
,而建立在此之上的相对理论是采非决定论的,即上述的一般预防理论
。而李茂生老师的说法与通说不同,他认为:为了回复法秩序的和平,
系统无论如何会找出一个人来担任这个替罪羔羊。所以,以其倾向决定
论的立场,应当是会选择采取内容为平稳法秩序的应报理论(只要有人
,管他是谁,当牺牲品去献祭给法秩序,让它稳定下来。)。
: 第二,赎罪的意义必须有充分的说明,亦即赎罪理论上是对於被赎罪者
: 进行歉让的行为,在上述的见解里面,看起来被害人仍然是不存在的,
: 这变成一种十九世纪以後类同於向法秩序赎罪的绝对理论,不过一般法
: 学式的批评在於该理论是一种法学现象的指陈,不是法学证立的讨论,
: 最多只能拿来作为刑罚的限制,不能拿来作为刑罚的证成。
我文章中的赎罪是指向被处罚的人赎罪,而不是犯罪人向法秩序赎
罪。
: 我的问题也在这里,如果能够透过决定论而建立起刑罚理论,纵在pd
: 师肯定(或是期待)司法良心的前提下,意志自由的问题不再被重视
: 了,预防的个别化机能成为处遇制度重新规训的主轴,再加上其司法
: 既成罪责原则(绝对理论)的承认,一来这和老师所反对的Roxin所谓
: 幅的理论(日本翻法吧?)在结构上有什麽不一样的地方?至少在少
: 年以外的成人刑罚理论中,特别是实际的操作上很难看到有什麽重大
: 的不同(当然少年是另一回事)。
这恐怕要请出李茂生老师才能解说了。
: 另外,综合理论不是混在一起就叫作综合理论,一般讲的综合理论指的
: 就是以预防为内容与刑罚的目的;以罪责原则的坚守作为刑罚的极限。
完全同意。不过我的重点是,倾向决定论立场者可尝试建立一套刑
罚理论。打个比喻:猪狗师用秽土转生之术,使原本通说所谓的应报理
论、预防理论尽为己用,但抽换掉这些理论原本的意义。而建立在决定
论之上的应报理论与预防理论是没有如通说中的冲突的,反可顺利的整
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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