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tuerlich (照水驚非曩歲人)
看板HolySee
標題Re: 決定論的刑罰理論?
時間Mon Oct 3 03:47:50 2005
※ 引述《Pocketsun (小貓小小貓)》之銘言:
: Kelsen認為他調停了千年來決定論與非決定論的衝突。
: 他說:
: 所謂意志決定論與所謂意志非決定論之間,並無矛盾。並無任
: 何事物阻止人類理性使其行為接受兩種不同解釋的方式。如果依據
: 自然法則解釋,人類行為可認為是許多前因決定的結果。依此觀點
: ,並無不受因果性支配這種意義的自由存在。
: 然依據社會規範解釋人類行為,該規範並未假設人的行為不受
: 因果性的左右。賞罰的歸屬性是以人類行為可能受因果決定的假設
: 為先決條件。如果人是自由,那是因為他是歸屬性的終點,因果性
: 不僅與意味自由的歸屬性非不能兩立,且實際上因果關係的原理是
: 以歸屬性的這種規則並以人的自由為其前提。(參考林文雄,2003
: ,法實證主義,五版,頁203。)
如果我的解讀沒有錯的話,關鍵點應該在這裏:
決定論談的是物理法則的因果關係,外在變動的產生必然會有物理上的
原因存在;相對地非決定論則認為外在的變動不能夠直接推給某一個物
理意義的原因,毋寧是因為人基於自由意志而作成的外在影響,用圖示
來說可以畫成下面這樣:
cause → consequence
will → consequence
Kelsen批判的重點應該在於下面非決定論的系列,亦即他認為圖示不該
這麼簡單,而必須考量到之所以會產生系爭will的grounds,所以:
grounds/motives→will → consequence
所以在will產生的過程中會受到不同grounds或是motives的影響,產生
道極其類似causation序列的關係,基於他個人決定論傾向的因素,而認
為will在其中不能最為歸屬性/歸責(Zurechung:impuatio)的終點。
事實上在我看來,問題確實沒有被解決,因為causation強調的是物理法
則的規則特性,基於特定grounds的情況下,常態會產生特定的will,但
這並不完全符合物理法則的規律。
: 反而,聽來弔詭的李茂生老師的話,才是對的。他說:若因為有處
: 罰的規定,他就不會去犯罪,這就是決定論。所以說,所有預防的功能
: 都是騙人的。
不知道是不是我理解有誤,因為有處罰的規定,就不會去犯罪,這好像
比較傾向於grounds序列的問題,而不是causation序列的問題,換言之
這種論述手法比較傾向於非決定論而不是決定論。決定論的刑罰觀點是
強調對於cause的控制,簡單說透過法律手段改善了cause,不論是心理
上或是性格上,犯罪就可以透過預防的手法而避免之。
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如果將cause全般地理解為純心理因素的話,威嚇
在這個意義下才會是預防的唯一手法。事實上一般預防的觀點不論是決
定論或是非決定論都有人在支持,透過威嚇來觀察意志自由的問題不是
一個好的取徑。
: 雖說人經常不是完全自由的,但依經驗亦可謂是有選擇空間的,故
: 未必一定要在決定論或非決定論中作出一個選擇。但人既然有不自由的
: 部分,而刑法的制定者與刑法秩序的破壞者,所受的自然因果影響恰好
: 又可大別為兩類-菁英與社會中的他者,故對於這種他者,會觸犯刑法
: 更是以決定之事。因此,偏向決定論是可以理解的。但到此可能會產生
: 的問題是,對於所謂的菁英犯罪或權貴犯罪應如何解釋?回答是:此菁
: 英非彼菁英。
: 順著傳統刑罰理論的理路,李茂生老師既採決定論(或為了讓大家
: 可以活下去,而假設出的非決定論),則他當然不可能採取以自我決定
: 作為前提的相對理論(一般預防理論與特別預防理論),而是採取以平
: 復法秩序和平的絕對理論(應報理論),但在絕對理論中的犯罪行為人
: 贖罪思想卻因為決定論的立場而轉變為向被處罰的犯罪行為人贖罪。所
: 以在仍舊可以稱絕對理論為贖罪理論的脈絡下,其內涵已有實質的反轉
: 。如此也使能夠符合其決定論的立場。
這個我就不太懂了,基本上相對理論大部分的支持者是傾向於否定自我
決定或是意志自由的可能性的,原則上可以分成早期的啟蒙理論刑罰學
定(所謂前期古典)和現代學派二套,前者採相對理論而支持意志自由
(一般預防論);後者採相對理論而否定意志自由(刑事政策論)。
相反地,非決定論才比較容易推出應報理論。不過pd師應該不會採這一
說。pd老師關於這方面的見解我沒有聽他說過,不過從你的說明裏面應
該指的是,在堅守罪責原則的前提下,在處遇內涵的處理中透過個人的
社會再規訓進行贖罪,贖罪的實質內涵和過程乃是肯定刑罰對於個人的
改善可能性(轉向cause的操作和處理,並透過現代科學、社會學、醫
學、宗教學的手法找到人別不同的cause),走到這裏即等於承認個人
犯罪原因和刑罰之間的因果關係,已經轉向為決定論的操作手法。
不過我的想法是,第一,絕對理論的層面沒有獲得充分的證立,當然證
立的手法是有的,而且很早就有人提出來(Adolf Merkel),簡單說刑
罰在於維持法秩序的穩定,犯罪事件發生一定要找人出來負責,法秩序
的穩定機能才有辦法被維持下去,因此該穩定機能的維持可以作為刑罰
的目的,而為了貫徹該刑罰的目的(法秩序的穩定)必須針對未犯罪者
進行一般預防;對已犯罪者進行特別預防。
當然,對於這種論點的批評在於「法秩序的穩定如何作為刑罰的目的?
」、以及「內容不外乎預防的落實,跟相對理論無不同」。
第二,贖罪的意義必須有充分的說明,亦即贖罪理論上是對於被贖罪者
進行歉讓的行為,在上述的見解裏面,看起來被害人仍然是不存在的,
這變成一種十九世紀以後類同於向法秩序贖罪的絕對理論,不過一般法
學式的批評在於該理論是一種法學現象的指陳,不是法學證立的討論,
最多只能拿來作為刑罰的限制,不能拿來作為刑罰的證成。
: 而在傳統刑罰理論中,為調和特別預防理論與絕對理論所遭遇的困
: 難在於:「特別預防自始即可預見必須犧牲罪責原則的後果,而刑罰的
: 執行假如還存有像報應觀念所衍生的痛苦,則根本難以達到特別預防的
: 目的。同時,刑罰的執行若還須顧及報應的理念,則正好與特別預防的
: 目的構想背道而馳。因之,最為困難的問題,是如何使報應與教育及社
: 會防衛的思想能夠彼此調和而不相衝突。」(林山田,2005,刑法通論
: 下,九版,頁415。)
: 站在決定論(或為了大家可以生存下去而假設的非決定論)的立場
: ,上述的困難與衝突是不存在的。以決定論為基礎的刑罰理論,亦可以
: 建立自己的絕對理論與預防理論,而在其中絕對理論中的贖罪思想與特
: 別防預是有所相通的,即處遇環境、資源的提升或代替刑罰。因此,若
: 按照李茂生老師的想法,絕對理論與特別預防理論的結合是可行的,且
: 其在少年法中策略性的保留了虞犯少年,也可以在這個脈絡下理解,而
: 不發生傳統刑罰理論中基於特別預防理論的觀點,對於虞犯處理產生的
: 棘手問題:違反罪行法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等(參看林山田,2005:
: 407。)。蓋這些問題會置於司法行政下給付行政的領域內去討論。
: 總的來說,以決定論為基礎的刑罰理論,無論是否循者傳統刑罰理
: 論的脈絡而新生自己的絕對理論或預防理論。它都可以使舊有理論融合
: 互通或建立起綜合並整合各種舊觀點的新理論,這種理論也許才是真正
: 可稱為統一理論(這本是陳志龍翻譯國內通稱為綜合理論的用語,其不
: 稱綜合理論而稱統一理論)的刑罰理論。
我的問題也在這裏,如果能夠透過決定論而建立起刑罰理論,縱在pd
師肯定(或是期待)司法良心的前提下,意志自由的問題不再被重視
了,預防的個別化機能成為處遇制度重新規訓的主軸,再加上其司法
既成罪責原則(絕對理論)的承認,一來這和老師所反對的Roxin所謂
幅的理論(日本翻法吧?)在結構上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至少在少
年以外的成人刑罰理論中,特別是實際的操作上很難看到有什麼重大
的不同(當然少年是另一回事)。
另外,綜合理論不是混在一起就叫作綜合理論,一般講的綜合理論指的
就是以預防為內容與刑罰的目的;以罪責原則的堅守作為刑罰的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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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是我對老師刑罰理論的揣測,當然加入了一些自己極度不成熟
: 的看法。
: 即便不上老師的課已經有一陣子了,但老師的教學內容時常還是會
: 在意想不到或莫名奇妙的情況跑出來。以前不以為意的東西,現在卻開
: 始不經意地流露出來(或糾纏我)。雖然困擾,卻也快樂。總之,謝謝
: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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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日深杯酒滿 朝朝小圃花開
自歌自舞自開懷 且喜無拘無礙
青史幾番春夢 紅塵多少奇才ꄊ 不須計較與安排 領取而今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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