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tuerlich (照水惊非曩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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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决定论的刑罚理论?
时间Mon Oct 3 03:47:50 2005
※ 引述《Pocketsun (小猫小小猫)》之铭言:
: Kelsen认为他调停了千年来决定论与非决定论的冲突。
: 他说:
: 所谓意志决定论与所谓意志非决定论之间,并无矛盾。并无任
: 何事物阻止人类理性使其行为接受两种不同解释的方式。如果依据
: 自然法则解释,人类行为可认为是许多前因决定的结果。依此观点
: ,并无不受因果性支配这种意义的自由存在。
: 然依据社会规范解释人类行为,该规范并未假设人的行为不受
: 因果性的左右。赏罚的归属性是以人类行为可能受因果决定的假设
: 为先决条件。如果人是自由,那是因为他是归属性的终点,因果性
: 不仅与意味自由的归属性非不能两立,且实际上因果关系的原理是
: 以归属性的这种规则并以人的自由为其前提。(参考林文雄,2003
: ,法实证主义,五版,页203。)
如果我的解读没有错的话,关键点应该在这里:
决定论谈的是物理法则的因果关系,外在变动的产生必然会有物理上的
原因存在;相对地非决定论则认为外在的变动不能够直接推给某一个物
理意义的原因,毋宁是因为人基於自由意志而作成的外在影响,用图示
来说可以画成下面这样:
cause → consequence
will → consequence
Kelsen批判的重点应该在於下面非决定论的系列,亦即他认为图示不该
这麽简单,而必须考量到之所以会产生系争will的grounds,所以:
grounds/motives→will → consequence
所以在will产生的过程中会受到不同grounds或是motives的影响,产生
道极其类似causation序列的关系,基於他个人决定论倾向的因素,而认
为will在其中不能最为归属性/归责(Zurechung:impuatio)的终点。
事实上在我看来,问题确实没有被解决,因为causation强调的是物理法
则的规则特性,基於特定grounds的情况下,常态会产生特定的will,但
这并不完全符合物理法则的规律。
: 反而,听来吊诡的李茂生老师的话,才是对的。他说:若因为有处
: 罚的规定,他就不会去犯罪,这就是决定论。所以说,所有预防的功能
: 都是骗人的。
不知道是不是我理解有误,因为有处罚的规定,就不会去犯罪,这好像
比较倾向於grounds序列的问题,而不是causation序列的问题,换言之
这种论述手法比较倾向於非决定论而不是决定论。决定论的刑罚观点是
强调对於cause的控制,简单说透过法律手段改善了cause,不论是心理
上或是性格上,犯罪就可以透过预防的手法而避免之。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如果将cause全般地理解为纯心理因素的话,威吓
在这个意义下才会是预防的唯一手法。事实上一般预防的观点不论是决
定论或是非决定论都有人在支持,透过威吓来观察意志自由的问题不是
一个好的取径。
: 虽说人经常不是完全自由的,但依经验亦可谓是有选择空间的,故
: 未必一定要在决定论或非决定论中作出一个选择。但人既然有不自由的
: 部分,而刑法的制定者与刑法秩序的破坏者,所受的自然因果影响恰好
: 又可大别为两类-菁英与社会中的他者,故对於这种他者,会触犯刑法
: 更是以决定之事。因此,偏向决定论是可以理解的。但到此可能会产生
: 的问题是,对於所谓的菁英犯罪或权贵犯罪应如何解释?回答是:此菁
: 英非彼菁英。
: 顺着传统刑罚理论的理路,李茂生老师既采决定论(或为了让大家
: 可以活下去,而假设出的非决定论),则他当然不可能采取以自我决定
: 作为前提的相对理论(一般预防理论与特别预防理论),而是采取以平
: 复法秩序和平的绝对理论(应报理论),但在绝对理论中的犯罪行为人
: 赎罪思想却因为决定论的立场而转变为向被处罚的犯罪行为人赎罪。所
: 以在仍旧可以称绝对理论为赎罪理论的脉络下,其内涵已有实质的反转
: 。如此也使能够符合其决定论的立场。
这个我就不太懂了,基本上相对理论大部分的支持者是倾向於否定自我
决定或是意志自由的可能性的,原则上可以分成早期的启蒙理论刑罚学
定(所谓前期古典)和现代学派二套,前者采相对理论而支持意志自由
(一般预防论);後者采相对理论而否定意志自由(刑事政策论)。
相反地,非决定论才比较容易推出应报理论。不过pd师应该不会采这一
说。pd老师关於这方面的见解我没有听他说过,不过从你的说明里面应
该指的是,在坚守罪责原则的前提下,在处遇内涵的处理中透过个人的
社会再规训进行赎罪,赎罪的实质内涵和过程乃是肯定刑罚对於个人的
改善可能性(转向cause的操作和处理,并透过现代科学、社会学、医
学、宗教学的手法找到人别不同的cause),走到这里即等於承认个人
犯罪原因和刑罚之间的因果关系,已经转向为决定论的操作手法。
不过我的想法是,第一,绝对理论的层面没有获得充分的证立,当然证
立的手法是有的,而且很早就有人提出来(Adolf Merkel),简单说刑
罚在於维持法秩序的稳定,犯罪事件发生一定要找人出来负责,法秩序
的稳定机能才有办法被维持下去,因此该稳定机能的维持可以作为刑罚
的目的,而为了贯彻该刑罚的目的(法秩序的稳定)必须针对未犯罪者
进行一般预防;对已犯罪者进行特别预防。
当然,对於这种论点的批评在於「法秩序的稳定如何作为刑罚的目的?
」、以及「内容不外乎预防的落实,跟相对理论无不同」。
第二,赎罪的意义必须有充分的说明,亦即赎罪理论上是对於被赎罪者
进行歉让的行为,在上述的见解里面,看起来被害人仍然是不存在的,
这变成一种十九世纪以後类同於向法秩序赎罪的绝对理论,不过一般法
学式的批评在於该理论是一种法学现象的指陈,不是法学证立的讨论,
最多只能拿来作为刑罚的限制,不能拿来作为刑罚的证成。
: 而在传统刑罚理论中,为调和特别预防理论与绝对理论所遭遇的困
: 难在於:「特别预防自始即可预见必须牺牲罪责原则的後果,而刑罚的
: 执行假如还存有像报应观念所衍生的痛苦,则根本难以达到特别预防的
: 目的。同时,刑罚的执行若还须顾及报应的理念,则正好与特别预防的
: 目的构想背道而驰。因之,最为困难的问题,是如何使报应与教育及社
: 会防卫的思想能够彼此调和而不相冲突。」(林山田,2005,刑法通论
: 下,九版,页415。)
: 站在决定论(或为了大家可以生存下去而假设的非决定论)的立场
: ,上述的困难与冲突是不存在的。以决定论为基础的刑罚理论,亦可以
: 建立自己的绝对理论与预防理论,而在其中绝对理论中的赎罪思想与特
: 别防预是有所相通的,即处遇环境、资源的提升或代替刑罚。因此,若
: 按照李茂生老师的想法,绝对理论与特别预防理论的结合是可行的,且
: 其在少年法中策略性的保留了虞犯少年,也可以在这个脉络下理解,而
: 不发生传统刑罚理论中基於特别预防理论的观点,对於虞犯处理产生的
: 棘手问题:违反罪行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参看林山田,2005:
: 407。)。盖这些问题会置於司法行政下给付行政的领域内去讨论。
: 总的来说,以决定论为基础的刑罚理论,无论是否循者传统刑罚理
: 论的脉络而新生自己的绝对理论或预防理论。它都可以使旧有理论融合
: 互通或建立起综合并整合各种旧观点的新理论,这种理论也许才是真正
: 可称为统一理论(这本是陈志龙翻译国内通称为综合理论的用语,其不
: 称综合理论而称统一理论)的刑罚理论。
我的问题也在这里,如果能够透过决定论而建立起刑罚理论,纵在pd
师肯定(或是期待)司法良心的前提下,意志自由的问题不再被重视
了,预防的个别化机能成为处遇制度重新规训的主轴,再加上其司法
既成罪责原则(绝对理论)的承认,一来这和老师所反对的Roxin所谓
幅的理论(日本翻法吧?)在结构上有什麽不一样的地方?至少在少
年以外的成人刑罚理论中,特别是实际的操作上很难看到有什麽重大
的不同(当然少年是另一回事)。
另外,综合理论不是混在一起就叫作综合理论,一般讲的综合理论指的
就是以预防为内容与刑罚的目的;以罪责原则的坚守作为刑罚的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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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是我对老师刑罚理论的揣测,当然加入了一些自己极度不成熟
: 的看法。
: 即便不上老师的课已经有一阵子了,但老师的教学内容时常还是会
: 在意想不到或莫名奇妙的情况跑出来。以前不以为意的东西,现在却开
: 始不经意地流露出来(或纠缠我)。虽然困扰,却也快乐。总之,谢谢
: 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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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日深杯酒满 朝朝小圃花开
自歌自舞自开怀 且喜无拘无碍
青史几番春梦 红尘多少奇才ꄊ 不须计较与安排 领取而今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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