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cketsun (小貓小小貓)
看板HolySee
標題決定論的刑罰理論?
時間Mon Oct 3 01:33:25 2005
Kelsen認為他調停了千年來決定論與非決定論的衝突。
他說:
所謂意志決定論與所謂意志非決定論之間,並無矛盾。並無任
何事物阻止人類理性使其行為接受兩種不同解釋的方式。如果依據
自然法則解釋,人類行為可認為是許多前因決定的結果。依此觀點
,並無不受因果性支配這種意義的自由存在。
然依據社會規範解釋人類行為,該規範並未假設人的行為不受
因果性的左右。賞罰的歸屬性是以人類行為可能受因果決定的假設
為先決條件。如果人是自由,那是因為他是歸屬性的終點,因果性
不僅與意味自由的歸屬性非不能兩立,且實際上因果關係的原理是
以歸屬性的這種規則並以人的自由為其前提。(參考林文雄,2003
,法實證主義,五版,頁203。)
如果假設林文雄老師的翻譯無誤,則Kelsen的說法不但是套套邏輯
,而且還是沒有成功「調停」決定論與非決定論的爭執。Kelsen先是認
為歸屬性是建立在自然法則的因果性之上,卻也認為因果關係的原理是
以歸屬性的規則與人的自由為前提,兩者互為前提,是循環論證。而人
作為歸屬性的終點還是立於自然的因果法則上的話,就不能在作歸屬性
的抉擇時,使他與所有的前因切割,進而謂這時候他是自由的。
反而,聽來弔詭的李茂生老師的話,才是對的。他說:若因為有處
罰的規定,他就不會去犯罪,這就是決定論。所以說,所有預防的功能
都是騙人的。
雖說人經常不是完全自由的,但依經驗亦可謂是有選擇空間的,故
未必一定要在決定論或非決定論中作出一個選擇。但人既然有不自由的
部分,而刑法的制定者與刑法秩序的破壞者,所受的自然因果影響恰好
又可大別為兩類-菁英與社會中的他者,故對於這種他者,會觸犯刑法
更是以決定之事。因此,偏向決定論是可以理解的。但到此可能會產生
的問題是,對於所謂的菁英犯罪或權貴犯罪應如何解釋?回答是:此菁
英非彼菁英。
順著傳統刑罰理論的理路,李茂生老師既採決定論(或為了讓大家
可以活下去,而假設出的非決定論),則他當然不可能採取以自我決定
作為前提的相對理論(一般預防理論與特別預防理論),而是採取以平
復法秩序和平的絕對理論(應報理論),但在絕對理論中的犯罪行為人
贖罪思想卻因為決定論的立場而轉變為向被處罰的犯罪行為人贖罪。所
以在仍舊可以稱絕對理論為贖罪理論的脈絡下,其內涵已有實質的反轉
。如此也使能夠符合其決定論的立場。
而在傳統刑罰理論中,為調和特別預防理論與絕對理論所遭遇的困
難在於:「特別預防自始即可預見必須犧牲罪責原則的後果,而刑罰的
執行假如還存有像報應觀念所衍生的痛苦,則根本難以達到特別預防的
目的。同時,刑罰的執行若還須顧及報應的理念,則正好與特別預防的
目的構想背道而馳。因之,最為困難的問題,是如何使報應與教育及社
會防衛的思想能夠彼此調和而不相衝突。」(林山田,2005,刑法通論
下,九版,頁415。)
站在決定論(或為了大家可以生存下去而假設的非決定論)的立場
,上述的困難與衝突是不存在的。以決定論為基礎的刑罰理論,亦可以
建立自己的絕對理論與預防理論,而在其中絕對理論中的贖罪思想與特
別防預是有所相通的,即處遇環境、資源的提升或代替刑罰。因此,若
按照李茂生老師的想法,絕對理論與特別預防理論的結合是可行的,且
其在少年法中策略性的保留了虞犯少年,也可以在這個脈絡下理解,而
不發生傳統刑罰理論中基於特別預防理論的觀點,對於虞犯處理產生的
棘手問題:違反罪行法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等(參看林山田,2005:
407。)。蓋這些問題會置於司法行政下給付行政的領域內去討論。
總的來說,以決定論為基礎的刑罰理論,無論是否循者傳統刑罰理
論的脈絡而新生自己的絕對理論或預防理論。它都可以使舊有理論融合
互通或建立起綜合並整合各種舊觀點的新理論,這種理論也許才是真正
可稱為統一理論(這本是陳志龍翻譯國內通稱為綜合理論的用語,其不
稱綜合理論而稱統一理論)的刑罰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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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是我對老師刑罰理論的揣測,當然加入了一些自己極度不成熟
的看法。
即便不上老師的課已經有一陣子了,但老師的教學內容時常還是會
在意想不到或莫名奇妙的情況跑出來。以前不以為意的東西,現在卻開
始不經意地流露出來(或糾纏我)。雖然困擾,卻也快樂。總之,謝謝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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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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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初
瑾 嫁
當 了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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