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cketsun (小猫小小猫)
看板HolySee
标题决定论的刑罚理论?
时间Mon Oct 3 01:33:25 2005
Kelsen认为他调停了千年来决定论与非决定论的冲突。
他说:
所谓意志决定论与所谓意志非决定论之间,并无矛盾。并无任
何事物阻止人类理性使其行为接受两种不同解释的方式。如果依据
自然法则解释,人类行为可认为是许多前因决定的结果。依此观点
,并无不受因果性支配这种意义的自由存在。
然依据社会规范解释人类行为,该规范并未假设人的行为不受
因果性的左右。赏罚的归属性是以人类行为可能受因果决定的假设
为先决条件。如果人是自由,那是因为他是归属性的终点,因果性
不仅与意味自由的归属性非不能两立,且实际上因果关系的原理是
以归属性的这种规则并以人的自由为其前提。(参考林文雄,2003
,法实证主义,五版,页203。)
如果假设林文雄老师的翻译无误,则Kelsen的说法不但是套套逻辑
,而且还是没有成功「调停」决定论与非决定论的争执。Kelsen先是认
为归属性是建立在自然法则的因果性之上,却也认为因果关系的原理是
以归属性的规则与人的自由为前提,两者互为前提,是循环论证。而人
作为归属性的终点还是立於自然的因果法则上的话,就不能在作归属性
的抉择时,使他与所有的前因切割,进而谓这时候他是自由的。
反而,听来吊诡的李茂生老师的话,才是对的。他说:若因为有处
罚的规定,他就不会去犯罪,这就是决定论。所以说,所有预防的功能
都是骗人的。
虽说人经常不是完全自由的,但依经验亦可谓是有选择空间的,故
未必一定要在决定论或非决定论中作出一个选择。但人既然有不自由的
部分,而刑法的制定者与刑法秩序的破坏者,所受的自然因果影响恰好
又可大别为两类-菁英与社会中的他者,故对於这种他者,会触犯刑法
更是以决定之事。因此,偏向决定论是可以理解的。但到此可能会产生
的问题是,对於所谓的菁英犯罪或权贵犯罪应如何解释?回答是:此菁
英非彼菁英。
顺着传统刑罚理论的理路,李茂生老师既采决定论(或为了让大家
可以活下去,而假设出的非决定论),则他当然不可能采取以自我决定
作为前提的相对理论(一般预防理论与特别预防理论),而是采取以平
复法秩序和平的绝对理论(应报理论),但在绝对理论中的犯罪行为人
赎罪思想却因为决定论的立场而转变为向被处罚的犯罪行为人赎罪。所
以在仍旧可以称绝对理论为赎罪理论的脉络下,其内涵已有实质的反转
。如此也使能够符合其决定论的立场。
而在传统刑罚理论中,为调和特别预防理论与绝对理论所遭遇的困
难在於:「特别预防自始即可预见必须牺牲罪责原则的後果,而刑罚的
执行假如还存有像报应观念所衍生的痛苦,则根本难以达到特别预防的
目的。同时,刑罚的执行若还须顾及报应的理念,则正好与特别预防的
目的构想背道而驰。因之,最为困难的问题,是如何使报应与教育及社
会防卫的思想能够彼此调和而不相冲突。」(林山田,2005,刑法通论
下,九版,页415。)
站在决定论(或为了大家可以生存下去而假设的非决定论)的立场
,上述的困难与冲突是不存在的。以决定论为基础的刑罚理论,亦可以
建立自己的绝对理论与预防理论,而在其中绝对理论中的赎罪思想与特
别防预是有所相通的,即处遇环境、资源的提升或代替刑罚。因此,若
按照李茂生老师的想法,绝对理论与特别预防理论的结合是可行的,且
其在少年法中策略性的保留了虞犯少年,也可以在这个脉络下理解,而
不发生传统刑罚理论中基於特别预防理论的观点,对於虞犯处理产生的
棘手问题:违反罪行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参看林山田,2005:
407。)。盖这些问题会置於司法行政下给付行政的领域内去讨论。
总的来说,以决定论为基础的刑罚理论,无论是否循者传统刑罚理
论的脉络而新生自己的绝对理论或预防理论。它都可以使旧有理论融合
互通或建立起综合并整合各种旧观点的新理论,这种理论也许才是真正
可称为统一理论(这本是陈志龙翻译国内通称为综合理论的用语,其不
称综合理论而称统一理论)的刑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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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是我对老师刑罚理论的揣测,当然加入了一些自己极度不成熟
的看法。
即便不上老师的课已经有一阵子了,但老师的教学内容时常还是会
在意想不到或莫名奇妙的情况跑出来。以前不以为意的东西,现在却开
始不经意地流露出来(或纠缠我)。虽然困扰,却也快乐。总之,谢谢
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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