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看板HolySee
標題Re: [討論] 權勢性交與法益關係錯誤(代回覆)
時間Mon Sep 12 00:15:47 2005
至於詐欺方面,刑法已經有特別的騙姦規定。如果不符合該規定,則縱或被騙,
只要法益內容(性自由,包含性對象在內)沒有誤解的話,該同意即不是法益關
係的錯誤,同意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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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照這樣子來推,單純被詐欺而為性交會有三種情形:
1.以詐術使之為性交,且其造成法益內容的誤解──此構成221條的其他方法
2.以詐術使之為性交,且其是使之誤信為配偶──構成228條
3.以詐術使之為性交,但其未造成法益內容的誤解──無罪
對不起,沒有說清楚。
看看騙姦罪的結構就會知道,當使用詐術時會有兩種情形。
其一,產生性行為方面的誤解時,這是法益關係錯誤,該同意無效,成立221的
罪。
此際,如同催眠,是對於被害人知方面產生障礙。
其二,性行為方面沒有錯誤,但是對象方面產生錯誤。此際,只有誤解對方是
配偶時,才會被視為法益關係錯誤,同意無效,成立228的罪。至於其他對象
方面的錯誤,則是無罪。
而如果說性對象是法益內容之一的話,那:
1.甲男使乙女誤信其為男朋友,構成221的強制性交
2.甲男使乙女誤信其為丈夫,構成228
會變成這樣嗎?
男朋友方面,如果有膽做擴張解釋的話,那麼可將法條的配偶擴張到性伴侶。
不過有點勉強。
可是如果考慮到妨害性自主的法益內容,簡單的說性自由就是「同意不同意性交?」及
「與誰性交?」
所以,只要當事人對自己正在性交之事沒有誤認,縱使對「為何從事性交」的動機有所
誤認,也不構成犯罪,是這樣嗎?
但動機會直接影響到「同不意同意性交」,所以說實在的,動機錯誤也是會影響到性
自由。因此我覺得我以上切割動機同意與否有點粗暴,那我改變分法,就處理221條、
228條、229條,性犯罪可分以下幾種:
1.完全不顧對方同意與否
2.對方有同意,但是:
(1)脅迫,同意的動機例如因為害怕被殺而同意
(2)同意的動機,是迫於權勢,不敢說不要
(3)是利用詐術
動機錯誤雖然會間接影響到性自由,但是刑法的性自由應該做限縮解釋,
利用法益關係錯誤論,將動機錯誤排除於考量之外。
就(2)迫於權勢而言,如果不自由的程度可以到達221的話,就會構成強制性交;若未
達221程度,就看228。而228老師認要照88年以前所受不自由的強度,再加上例舉類型
的限制,以此來限制在權力關係下所發生的有瑕疵的性行為同意。
而如此切割是為了避免犯罪成立無限制的擴張。
就(3)利用詐術而言,先分到底是「同意不同意性交?」及「與誰性交?」的錯誤。
如果是「同意不同意性交?」的錯誤,如果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強制性已到達類似強
暴、脅迫的程度,應屬221的其他方法;如果未造成如此的強制性,那就不構成221,
也就是說此部分會無罪。
如果是「與誰性交?」的錯誤,只要是誤信為配偶,就是229;如果非誤信為配偶的認
錯人,如果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強制性已到達類似強暴、脅迫的程度,應屬221的其他
方法。我想到的例子是甲男綁架乙女將之監禁,丙男假扮成甲的模樣利用乙女的害怕與
之性交;如果非誤信為配偶的認錯人,而被害人心理上的強制性未到達類似強暴、脅迫
的程度,那照理來說應該不成罪,例如甲男使乙女誤信其為男朋友,或甲男偽裝成金
城武。
經過以上推論,我就不會單純做出甲男使乙女誤信其為男朋友,構成221的強制性交,
而會覺得甲男使乙女誤信其為男朋友,不構成犯罪,或縱構成221條,也應受到229
條刑度上的限制,因為這兩者的情形相當類似。
老師覺得我的推論過程有沒有什麼問題?因為若我在路上說「甲男使乙女誤信其為男
朋友而為性交是無罪的」,那很可能被亂棒打死,可是我整個推論下來就是會變這樣,
有點反於常人的直覺,到底有沒有問題?
如前所述,性行為的同意方面如果有錯誤,同意無效,成立221的罪。
對象方面的錯誤,除誤認為配偶外,同意都是有效的。
你的綁架例不太妥當。想想錯誤論時我所說的「人、那個人、特定人」
的論述。
當被害人「誤認」丙男就是甲男時,被害人還是認識了「那個人」,所
以仍舊會有脅迫的問題,
脅迫下的同意不是有效的同意,會成立221的罪。
至於金城武的例子,則就是典型的非法益關係錯誤,同意是有效的。
男友的例子,如前所述。之所以會認為很難擴張解釋的理由在於被害人
認識「那個人」,刑法不會去問到底那個人是不是特定人。
以上的解釋確實很機歪,但是這就是貴國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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