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看板HolySee
标题Re: [讨论] 权势性交与法益关系错误(代回覆)
时间Mon Sep 12 00:15:47 2005
至於诈欺方面,刑法已经有特别的骗奸规定。如果不符合该规定,则纵或被骗,
只要法益内容(性自由,包含性对象在内)没有误解的话,该同意即不是法益关
系的错误,同意是有效的。
**********************************************************************
因此照这样子来推,单纯被诈欺而为性交会有三种情形:
1.以诈术使之为性交,且其造成法益内容的误解──此构成221条的其他方法
2.以诈术使之为性交,且其是使之误信为配偶──构成228条
3.以诈术使之为性交,但其未造成法益内容的误解──无罪
对不起,没有说清楚。
看看骗奸罪的结构就会知道,当使用诈术时会有两种情形。
其一,产生性行为方面的误解时,这是法益关系错误,该同意无效,成立221的
罪。
此际,如同催眠,是对於被害人知方面产生障碍。
其二,性行为方面没有错误,但是对象方面产生错误。此际,只有误解对方是
配偶时,才会被视为法益关系错误,同意无效,成立228的罪。至於其他对象
方面的错误,则是无罪。
而如果说性对象是法益内容之一的话,那:
1.甲男使乙女误信其为男朋友,构成221的强制性交
2.甲男使乙女误信其为丈夫,构成228
会变成这样吗?
男朋友方面,如果有胆做扩张解释的话,那麽可将法条的配偶扩张到性伴侣。
不过有点勉强。
可是如果考虑到妨害性自主的法益内容,简单的说性自由就是「同意不同意性交?」及
「与谁性交?」
所以,只要当事人对自己正在性交之事没有误认,纵使对「为何从事性交」的动机有所
误认,也不构成犯罪,是这样吗?
但动机会直接影响到「同不意同意性交」,所以说实在的,动机错误也是会影响到性
自由。因此我觉得我以上切割动机同意与否有点粗暴,那我改变分法,就处理221条、
228条、229条,性犯罪可分以下几种:
1.完全不顾对方同意与否
2.对方有同意,但是:
(1)胁迫,同意的动机例如因为害怕被杀而同意
(2)同意的动机,是迫於权势,不敢说不要
(3)是利用诈术
动机错误虽然会间接影响到性自由,但是刑法的性自由应该做限缩解释,
利用法益关系错误论,将动机错误排除於考量之外。
就(2)迫於权势而言,如果不自由的程度可以到达221的话,就会构成强制性交;若未
达221程度,就看228。而228老师认要照88年以前所受不自由的强度,再加上例举类型
的限制,以此来限制在权力关系下所发生的有瑕疵的性行为同意。
而如此切割是为了避免犯罪成立无限制的扩张。
就(3)利用诈术而言,先分到底是「同意不同意性交?」及「与谁性交?」的错误。
如果是「同意不同意性交?」的错误,如果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强制性已到达类似强
暴、胁迫的程度,应属221的其他方法;如果未造成如此的强制性,那就不构成221,
也就是说此部分会无罪。
如果是「与谁性交?」的错误,只要是误信为配偶,就是229;如果非误信为配偶的认
错人,如果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强制性已到达类似强暴、胁迫的程度,应属221的其他
方法。我想到的例子是甲男绑架乙女将之监禁,丙男假扮成甲的模样利用乙女的害怕与
之性交;如果非误信为配偶的认错人,而被害人心理上的强制性未到达类似强暴、胁迫
的程度,那照理来说应该不成罪,例如甲男使乙女误信其为男朋友,或甲男伪装成金
城武。
经过以上推论,我就不会单纯做出甲男使乙女误信其为男朋友,构成221的强制性交,
而会觉得甲男使乙女误信其为男朋友,不构成犯罪,或纵构成221条,也应受到229
条刑度上的限制,因为这两者的情形相当类似。
老师觉得我的推论过程有没有什麽问题?因为若我在路上说「甲男使乙女误信其为男
朋友而为性交是无罪的」,那很可能被乱棒打死,可是我整个推论下来就是会变这样,
有点反於常人的直觉,到底有没有问题?
如前所述,性行为的同意方面如果有错误,同意无效,成立221的罪。
对象方面的错误,除误认为配偶外,同意都是有效的。
你的绑架例不太妥当。想想错误论时我所说的「人、那个人、特定人」
的论述。
当被害人「误认」丙男就是甲男时,被害人还是认识了「那个人」,所
以仍旧会有胁迫的问题,
胁迫下的同意不是有效的同意,会成立221的罪。
至於金城武的例子,则就是典型的非法益关系错误,同意是有效的。
男友的例子,如前所述。之所以会认为很难扩张解释的理由在於被害人
认识「那个人」,刑法不会去问到底那个人是不是特定人。
以上的解释确实很机歪,但是这就是贵国的刑法。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