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看板HolySee
標題[討論] 權勢性交與法益關係錯誤(代回覆)
時間Fri Sep 9 05:53:53 2005
Subject: 一些性犯罪的問題
老師您好,我想請問一些問題:
例子:
1. 甲為神棍,乙身体不適,經人介紹給甲治療。甲以魔術表演使乙信其被鬼魂所附身,須跟甲「靈交」才有救。靈交後,乙身体仍不適,後檢查始得知罹癌。
(甲以神佛之力要脅乙與之上床)
2.甲為名製作人,乙為懷有明星夢的女孩,經人介紹後認識甲。甲夜半找乙,說「要當明星就得跟我上床」,上了之後就把乙晾在一邊。
(甲以日後的功成名就要脅乙與之上床)
3.甲為教授,乙為其學生,且在二一邊綠,甲告訴乙如果不跟他上床,就把她當掉,乙從之,結果甲還是把她當掉。
(甲以能否及格要脅乙與之上床)
4.甲為有錢人,看到街上有一個頭上插著「賣身葬父」的窮女孩乙,說對乙說只要乙跟他上床,就幫乙把父親安葬好,但上了之後就不理乙了。
(甲利用乙急需用錢,騙乙說會付錢,以此使之與其性交)
5.甲為處女終結者,泡了乙女,並對乙說「愛我就要跟我上床」,但上床後就把乙甩了
(甲欺騙乙感情,並以乙對其之感情要脅她,以此迫乙與之性交)
問題:
其實這五個例子裡面,甲乙間都存在著某種權力關係,甲都利用了那種形勢迫使乙與之性交,並且甲都使乙陷入某種程度的認識錯誤,也就是若乙知道事情真相,就不會與甲性交。但這些例子在刑法上的意義都相同嗎?
例如第1及第5例是不是所謂的法益關係錯誤(其實我還是不是很懂到底什麼是法益關係錯誤),所以不構成刑法上之罪?
例如第3例與利用權勢性交罪的關係?
而如果這幾個例子都含有權力關係,而使得乙陷入某種程度的不自由的話,難不成全都構成利用權勢性交罪?但人生在這個世界上本來就有種種的不自由,性關係上當然也是如此,要求一個賦予女性完全自由的性自主權的法律根本就超越了法律的極限,那保護的界限在哪?如何劃定?
謝謝老師
滋回覆如下:
刑法228條本來沒有教育、訓練與醫療等字眼,民國八十八年時才加上去的。
這些關係使得228條所規定的特殊關係變得非常曖昧。
本來228是規定當雙方當事人是處於支配與服從關係或監督與服從關係時,其間的
性關係會出問題,亦即服從者的意願會有瑕疵,這種瑕疵類似於脅迫。
換言之,雖然這種脅迫不會到達破壞被害人的知與能的程度,但只要雙方之間有特殊關係
,則被害人的意願即值得懷疑。當然如果可以證明其是基於豪無瑕疵的意願而為性行為
時,不會該當於本罪。參照民43台上字487號,民57台上字1846號。
民國八十八年新加入的關係,其間的支配關係其實並不足以讓法律推定「被害人」性意願上
的瑕疵。
為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回到八十八年前的法條,透過歷史解釋以及例示的限縮解釋,讓
新訂的關係不要浮濫。
至於詐欺方面,刑法已經有特別的騙姦規定。如果不符合該規定,則縱或被騙,只要法益
內容(性自由,包含性對象在內)沒有誤解的話,該同意即不是法益關係的錯誤,同意是
有效的。
據此,你的1,2,4,5例,是有效的同意。
至於第3例,雖然貌似利用權勢姦淫,但是其脅迫、強制的程度,還不及於228所定的程
度。以一般的觀點而言,被害人能夠輕易地就拒絕這種脅迫時,是很難成罪的。
切記,法的極限並不是胡亂修法的一些意識型態就能夠被忽視的。
最近實在太忙,雖然上學期的問題,還有一些尚待回覆,但是也只好等一陣子後才
有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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