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BWCH (網球小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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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目的/身分犯
時間Wed Jun 15 18:29:18 2005
因為前面有相關的問題,所以把之前問老師的問題一併提出(因為師太忙而忘了回答的)
,希望學長和老師能說明一下,重覆的部分可以省略:
1.把「目的」當作是一種「身分」,我去看了書,日本判例的確是採這種廣義的見解ꄊC但是僅只是說身分可包含犯人在人(際)關係上所具有的特殊地位或狀態,或說是犯人
一(暫)時性的狀態,就因此認為目的也是一種身分。因為書上沒有進一步完整的解釋,
這樣講感覺上有點跳躍。我不太明白的地方是:為什麼「目的」就=「人(際)關係上所
具有的特殊地位或狀態」?這中間應該還要有些論述吧??上課時老師也只是很快地提了
一下這個結論而已,能再稍微詳細的說明一下嗎?
2.一個比較根本的問題,就是當目的作為違法身分(要素)的時候。老師不是一直都強
調客觀主義的三階論,所以(構-違-責)的判斷對象是(客-客-主)。那如果把目的
當作違法身分(要素)時,不就是在違法性的層次加入了主觀的考量,這不就有違上述的
主張,其間的理由是什麼呢?
(因為如果維持原來的主張,那縱使承認目的為身分,也只有作為責任身分的可能。而這
與老師上課所說的"加料"的要求無關,因為"加料"的目的如老師所言,只是在使不明確的
主觀要素有一個客觀對應事態,以為限縮之用,避免在認定「目的」成立與否時的恣意。
所以"加料"只是事後(承認目的為身分後)的要求/補救,此與為何在違法階層內加入主
觀目的的考量無關,因此我才想問這之間的理由為何…………
...還是說其實依師的看法,根本就不應該把目的作為構成要件,所以這種解譯只是情非得
已,為現實解套的方案.)
3.關於234條,以老師所舉的鋼管女郎為例,除了目的/身分的問題,另外還有些問題想
請教老師:
第一項:
奇怪的地方在於,如果無供人覽觀之意圖(或依老師說的,無身分或無客觀可對應事態)
,縱使公然為猥褻行為,也不會侵害到本罪所要保護的法益(善良風俗?),而不成罪。
真的有這種例子嗎?難道公然猥褻後(當然所有的人在看了後一定都會有既爽又羞恥的感
覺),只因沒有想讓別人看(依通說的講法)或是沒有足以令人覽觀的地位(這是依老師
的講法,無客觀可對應的事態,而非指行為人實際上主觀的意圖的有無,在本例應是指老
闆下海或非鋼管女跳的情況)就不會侵害到本條的保護法益?可以這麼說嗎?
當然,若用老師舉的如果有鋼管女郎作為目的/身分的客觀對應事態時,這不會有問題,
當然肯定。但難點是在沒有這種特殊、明顯的客觀事態以為對應,而行為人實際上,其內
心卻是充滿著供人覽觀的意圖而為之的情況,這該不該罰?又真的會有這種案子?如果沒
有,那幾乎是只要公然猥褻十之八九都會成罪,因為其是否有意圖不是另找一個客觀可對
應的事實(因為根本沒有,或是難以找到),最後直接就是以「公然猥褻行為」的本身來
認定。(這也是因為「供人」「覽觀」的意圖在一定程度上,二者意義和認定上必然地會
和客觀要件的「公然」相連結;而是否猥褻又是取決於其他人而非行為人……….當然到
這種地步可能已經和師的理論不太相合了)
進一步說,根本的問題是本項定得太爛?還是以刑法來箝制道德根本是種錯誤(不該罰)?
第二項:
營利的意圖到底該作怎樣的解釋?書上是兩種見都有。無論是從以財產上的取得為動機而
作為責任要素/身分;或從可能提高、增加、擴大犯前項之罪的危險,即對於前項所保護
的法益有提高、增加、擴大侵害之可能,而以此作為違法要素,好像都有其道理。先撇開
是從否會有連結效果來解釋不說。老師進一步說,其實本條所謂的營利是指要利用他人而
獲利。但我想來想去還是很難從正面(法益)去說明,有什麼另外的理由可以把它解為責
任身分?
謝 謝
祝大家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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