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b119 (成長的喜悅!)
看板HolySee
標題[問題]不好意思,我有三個小問題
時間Tue Jun 14 00:08:51 2005
問題一:
身分犯中
違法身分有連帶關係(是指成立共犯,不能成立間接正犯?)
責任身分有個別關係(是指能夠成立間接正犯?)
只有講義有,上課沒有講,不太懂什麼是連帶關係和個別關係?
問題二:
目的犯是身分犯,可能為責任身分或是違法身分的問題.
有關刑法第234條解釋(上課講的,以下是我的理解)
第一項
1.脫衣舞娘若是違法身分,老闆無罪,因為老闆沒跳,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2.脫衣舞娘若是責任身分,老闆和脫衣舞娘成立間接正犯,脫衣舞娘成立第一項罪名,
脫衣舞娘透過老闆意圖跳脫衣舞公然猥褻??(這裡怪怪的)
第二項
1.老闆若為違法身分,脫衣舞娘就是共同正犯,脫衣舞娘很慘。
2.老闆若為責任身分,和脫衣舞娘成立間接正犯,老闆透過脫衣舞娘意圖營利,則老闆
成立第二項罪名?
所以,應該將老闆和脫衣舞娘都視為責任身分,則脫衣舞娘成立第一項罪名,老闆成立第
二項罪名。
→請問老師你的解釋是這樣嗎?><
問題三:
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為:擁有保證人地位以及作為義務的行為人,不作為(實行行為
性)而使結果發生。其中,
1.保證人地位:有迴避結果之可能性,為事實基礎,由條件關係中事實關係去 看
2.作為義務:具有規範性及違法性,從規範關係去看
對於1和2進行廣義相當性(事實上實行行為與危險性的產生相當)認定嗎?
3.作為義務之可能性:為客觀責任要素,那應該在責任階段中考量?還是在構成要件中
的相當因果關係考量,又如果要在相當性考量,是就狹義相當性部分進行考量嗎?
對於3進行狹義相當性(危險性的實現過程與實行行為是否相當)認定嗎?
意即,作為義務之可能性(非迴避可能性)算是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之一嗎?還是要
到責任階段才考量。例如:若行為人符合保證人地位和作為義務兩項構成要件,但卻無作
為義務之可能性,此行為人是要在構成要件中被排除違法,或者是要到責任階段才判定無
歸責,也就是不違法呢?
還是說其實對於不作為犯只要用修正支配理論去看就好,不用管因果關係相當性的問
題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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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問題都很粗俗又零散(初學者),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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