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b119 (成长的喜悦!)
看板HolySee
标题[问题]不好意思,我有三个小问题
时间Tue Jun 14 00:08:51 2005
问题一:
身分犯中
违法身分有连带关系(是指成立共犯,不能成立间接正犯?)
责任身分有个别关系(是指能够成立间接正犯?)
只有讲义有,上课没有讲,不太懂什麽是连带关系和个别关系?
问题二:
目的犯是身分犯,可能为责任身分或是违法身分的问题.
有关刑法第234条解释(上课讲的,以下是我的理解)
第一项
1.脱衣舞娘若是违法身分,老板无罪,因为老板没跳,无法成立共同正犯。
2.脱衣舞娘若是责任身分,老板和脱衣舞娘成立间接正犯,脱衣舞娘成立第一项罪名,
脱衣舞娘透过老板意图跳脱衣舞公然猥亵??(这里怪怪的)
第二项
1.老板若为违法身分,脱衣舞娘就是共同正犯,脱衣舞娘很惨。
2.老板若为责任身分,和脱衣舞娘成立间接正犯,老板透过脱衣舞娘意图营利,则老板
成立第二项罪名?
所以,应该将老板和脱衣舞娘都视为责任身分,则脱衣舞娘成立第一项罪名,老板成立第
二项罪名。
→请问老师你的解释是这样吗?><
问题三:
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为:拥有保证人地位以及作为义务的行为人,不作为(实行行为
性)而使结果发生。其中,
1.保证人地位:有回避结果之可能性,为事实基础,由条件关系中事实关系去 看
2.作为义务:具有规范性及违法性,从规范关系去看
对於1和2进行广义相当性(事实上实行行为与危险性的产生相当)认定吗?
3.作为义务之可能性:为客观责任要素,那应该在责任阶段中考量?还是在构成要件中
的相当因果关系考量,又如果要在相当性考量,是就狭义相当性部分进行考量吗?
对於3进行狭义相当性(危险性的实现过程与实行行为是否相当)认定吗?
意即,作为义务之可能性(非回避可能性)算是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之一吗?还是要
到责任阶段才考量。例如:若行为人符合保证人地位和作为义务两项构成要件,但却无作
为义务之可能性,此行为人是要在构成要件中被排除违法,或者是要到责任阶段才判定无
归责,也就是不违法呢?
还是说其实对於不作为犯只要用修正支配理论去看就好,不用管因果关系相当性的问
题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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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问题都很粗俗又零散(初学者),谢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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