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tuerlich (照水驚非曩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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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轉貼疑問(關於自律、自我決定與自我괠…
時間Wed May 18 06:27:15 2005
※ 引述《Androgyne ()》之銘言:
: 啟蒙的觀點確實一開始是會排除「社會的」這個述辭,不管是作為所有
: 格(換言之有一個自主的「社會」)或是作為形容詞(指狹義的市民社會)
: 。但如果稍微比較一下啟蒙跟「前啟蒙」的想法,近代自然權利論以來變成
: 一個議題的國家理論,同時也暗暗地為社會理論開啟了一個獨立的討論空間
: 。近代西歐享有主權之領土國家的起源雖然早在中世紀最後期(具體地說是
: 十四世紀以前),但在血腥的宗教衝突讓西歐人分開了public與private這
: 兩個面向之前,國家是不被特別拿來當做一個問題的。國家問題會被用「正
: 統性」的角度來處理,也就是君主在上帝安排的神聖秩序裡面具有怎樣的任
: 務以及如何傳承。
: 而法學的傳統中也一直只有國家與個人這兩個實證的主體(先不要把康
: 德意義的主體放進去)。沒有「社會」這個主體並不會令人感到意外。
: 而法益理論的出現,或者廣義一點用利益來界定法律保護對象與範圍的
: 這種approach在最傳統的論述裡面要從耶林才開始(Savigny的影響是有得
: 討論的)。而由利益取代一個具有特定時空存在、講玄一點就是有個"Dasein"
: 的傳統主體-例如國家和個人,事實上還有今天說的各種地方自治團體,在
: 邏輯上的結果就是會導致不特定的「對象」、「受益人」可以被保護到。而
: 像納粹、以及法西斯這些追求「全體國家」的極權政權,想要把個人、國家
: 和兩者中間那個模模糊糊的「社會」(其實此時已經可以被特定為是勞資關
: 係、以勞動和雇用為中心的人際關係整體)全部統一成一個利益歸屬的對象
: ,因而有什麼「納粹」學說,其實也是忠實地翻譯了政治社群之存有型態的
: (講得更炫一點是其存有論-不是其存在的方式,而是存在的可能形式)理
: 想。這當然不是說,刑法上的責任理論必然是由政治理論演繹出來的,只是
: 要繞來繞去地講一件很簡單的事情,在人性尊嚴的刑法之前,沒有對己責任
: ;所有責任都是對他人的責任;他人一定會存在於責任的概念中,這道理最
: 簡單的說法就是人是群居的動物。至於「他人」是誰這是另一個問題。也就
: 是說,如果我們要談對己責任的話,傳統的那一套會說不通,而必須借用人
: 性尊嚴這個限制自然權利的東西。
就我所知的刑法史進程簡單回覆,李斯特理論的展開根源確實是在耶林的
利益法學思想,歷史的路線在這裏是從耶林→Adolf Merkel→李斯特展開
來的,李斯特的思想核心在於精密地區別刑法的社會意義和刑法的實證作
用,社會意義的重點是刑法具有促進社會進步的機能,某程度上李斯特是
一個社會達爾文主義者,他對於刑事政策概念的提出就是肇基在刑罰的社
會作用上,但相對地刑罰在解釋學義義上他就牢牢地抓住客觀主義的理論
基礎,雖然在罪責階層有一些變化(他的罪責理論非常不穩定)但基本的
路線是古典刑法的觀點。
在這個意義下,我一直好奇的就是為什麼堅持古典刑法解釋學的他會在解
釋學--特別是法益理論中拉入了耶林的interess觀念,這一點我現在還沒
有很明確的結論。
另外,刑事責任確是一種政治責任的變形,不過對己責任這種想法至少在
我看來並不完全是啟蒙的產物,啟蒙刑法的原初意義完全都是立基在國家
如何有效防止犯罪的立場申述(貝加利亞),巧妙的是康德理論和貝加利
亞的理論在刑法學中作了巧妙的結合,貝加利亞所強調的威嚇不見了,變
成康德的理性、自主、自律的非決定論,這種巧妙的結合可以說是現代刑
個人責任的號角下被遮掩的政治責任起源。
: 附帶地回應一下關於自律的內在矛盾。Auto-nomia這個字並不是先於「
: 他律」(hetero-nomia)存在,毋寧是因為要談自律才創造出他律這個字。
: 以上帝存在為前提的死洋鬼子永遠是活在神安排的宇宙秩序中,沒有自律與
: 否的問題。而當自律、更具體一點地講是「自我立法且自我拘束」的說法被
: 提出來之前,人是理所當然地活在神的律法中。而這個自我立法的行為其實
: 很誇張,並不是「我告訴我自己天天要早起」這樣子而已,而是假定每個人
: 都和自己「內在」(注意內外的區別)一個普遍的主體(換言之大家都有、
: 而且大家有的都一樣、在此之前只有神給的靈魂具有這種特性!)對話,那
: 個普遍的主體「我」告訴特定的「我」說「(兩個意義都有的)我應該如何
: 如何」。康德的問題在於近代物理學所代表的決定論、機械性秩序隱藏著把
: 人當作機器一樣的危險。但同一個理論也被用來對抗媒介著基督徒與神的國
: 王,就是盧梭的契約論,在這條脈絡之下「自律」是整體的,是政治社群全
: 體的自我立法(因而霍布斯被指控為無神論,盧梭也坦承社會契約是人為而
: 非自然),相反的就是彼岸的神與此岸的國王代表的傳統型權力,他人的立
: 法與支配。
: 古代希臘文裡面的Nomos一直也不是一個可以化約到個人層次的概念。雖
: 然這個字帶有風俗、律法、成規等等意義,但能夠有Nomos的只有城邦,而不
: 是蘇格拉底或柏拉圖之類的個人。
Nomos的意思應該是指對於成邦內共同秩序的調合,傅柯應該有講過
自我概念從「照顧自己」轉換到「認識自己」間的區別,我也同意
nomos原初意義無法包括到後來在個人主義影響的自律意義,但我的
想法是nomos這裏的意義被轉換了,亦即從對於城邦共益生活的義務
轉換成kategorischer Imperativ的道德內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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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日深杯酒滿 朝朝小圃花開
自歌自舞自開懷 且喜無拘無礙
青史幾番春夢 紅塵多少奇才ꄊ 不須計較與安排 領取而今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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