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tuerlich (照水惊非曩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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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转贴疑问(关於自律、自我决定与自我괠…
时间Wed May 18 06:27:15 2005
※ 引述《Androgyne ()》之铭言:
: 启蒙的观点确实一开始是会排除「社会的」这个述辞,不管是作为所有
: 格(换言之有一个自主的「社会」)或是作为形容词(指狭义的市民社会)
: 。但如果稍微比较一下启蒙跟「前启蒙」的想法,近代自然权利论以来变成
: 一个议题的国家理论,同时也暗暗地为社会理论开启了一个独立的讨论空间
: 。近代西欧享有主权之领土国家的起源虽然早在中世纪最後期(具体地说是
: 十四世纪以前),但在血腥的宗教冲突让西欧人分开了public与private这
: 两个面向之前,国家是不被特别拿来当做一个问题的。国家问题会被用「正
: 统性」的角度来处理,也就是君主在上帝安排的神圣秩序里面具有怎样的任
: 务以及如何传承。
: 而法学的传统中也一直只有国家与个人这两个实证的主体(先不要把康
: 德意义的主体放进去)。没有「社会」这个主体并不会令人感到意外。
: 而法益理论的出现,或者广义一点用利益来界定法律保护对象与范围的
: 这种approach在最传统的论述里面要从耶林才开始(Savigny的影响是有得
: 讨论的)。而由利益取代一个具有特定时空存在、讲玄一点就是有个"Dasein"
: 的传统主体-例如国家和个人,事实上还有今天说的各种地方自治团体,在
: 逻辑上的结果就是会导致不特定的「对象」、「受益人」可以被保护到。而
: 像纳粹、以及法西斯这些追求「全体国家」的极权政权,想要把个人、国家
: 和两者中间那个模模糊糊的「社会」(其实此时已经可以被特定为是劳资关
: 系、以劳动和雇用为中心的人际关系整体)全部统一成一个利益归属的对象
: ,因而有什麽「纳粹」学说,其实也是忠实地翻译了政治社群之存有型态的
: (讲得更炫一点是其存有论-不是其存在的方式,而是存在的可能形式)理
: 想。这当然不是说,刑法上的责任理论必然是由政治理论演绎出来的,只是
: 要绕来绕去地讲一件很简单的事情,在人性尊严的刑法之前,没有对己责任
: ;所有责任都是对他人的责任;他人一定会存在於责任的概念中,这道理最
: 简单的说法就是人是群居的动物。至於「他人」是谁这是另一个问题。也就
: 是说,如果我们要谈对己责任的话,传统的那一套会说不通,而必须借用人
: 性尊严这个限制自然权利的东西。
就我所知的刑法史进程简单回覆,李斯特理论的展开根源确实是在耶林的
利益法学思想,历史的路线在这里是从耶林→Adolf Merkel→李斯特展开
来的,李斯特的思想核心在於精密地区别刑法的社会意义和刑法的实证作
用,社会意义的重点是刑法具有促进社会进步的机能,某程度上李斯特是
一个社会达尔文主义者,他对於刑事政策概念的提出就是肇基在刑罚的社
会作用上,但相对地刑罚在解释学义义上他就牢牢地抓住客观主义的理论
基础,虽然在罪责阶层有一些变化(他的罪责理论非常不稳定)但基本的
路线是古典刑法的观点。
在这个意义下,我一直好奇的就是为什麽坚持古典刑法解释学的他会在解
释学--特别是法益理论中拉入了耶林的interess观念,这一点我现在还没
有很明确的结论。
另外,刑事责任确是一种政治责任的变形,不过对己责任这种想法至少在
我看来并不完全是启蒙的产物,启蒙刑法的原初意义完全都是立基在国家
如何有效防止犯罪的立场申述(贝加利亚),巧妙的是康德理论和贝加利
亚的理论在刑法学中作了巧妙的结合,贝加利亚所强调的威吓不见了,变
成康德的理性、自主、自律的非决定论,这种巧妙的结合可以说是现代刑
个人责任的号角下被遮掩的政治责任起源。
: 附带地回应一下关於自律的内在矛盾。Auto-nomia这个字并不是先於「
: 他律」(hetero-nomia)存在,毋宁是因为要谈自律才创造出他律这个字。
: 以上帝存在为前提的死洋鬼子永远是活在神安排的宇宙秩序中,没有自律与
: 否的问题。而当自律、更具体一点地讲是「自我立法且自我拘束」的说法被
: 提出来之前,人是理所当然地活在神的律法中。而这个自我立法的行为其实
: 很夸张,并不是「我告诉我自己天天要早起」这样子而已,而是假定每个人
: 都和自己「内在」(注意内外的区别)一个普遍的主体(换言之大家都有、
: 而且大家有的都一样、在此之前只有神给的灵魂具有这种特性!)对话,那
: 个普遍的主体「我」告诉特定的「我」说「(两个意义都有的)我应该如何
: 如何」。康德的问题在於近代物理学所代表的决定论、机械性秩序隐藏着把
: 人当作机器一样的危险。但同一个理论也被用来对抗媒介着基督徒与神的国
: 王,就是卢梭的契约论,在这条脉络之下「自律」是整体的,是政治社群全
: 体的自我立法(因而霍布斯被指控为无神论,卢梭也坦承社会契约是人为而
: 非自然),相反的就是彼岸的神与此岸的国王代表的传统型权力,他人的立
: 法与支配。
: 古代希腊文里面的Nomos一直也不是一个可以化约到个人层次的概念。虽
: 然这个字带有风俗、律法、成规等等意义,但能够有Nomos的只有城邦,而不
: 是苏格拉底或柏拉图之类的个人。
Nomos的意思应该是指对於成邦内共同秩序的调合,傅柯应该有讲过
自我概念从「照顾自己」转换到「认识自己」间的区别,我也同意
nomos原初意义无法包括到後来在个人主义影响的自律意义,但我的
想法是nomos这里的意义被转换了,亦即从对於城邦共益生活的义务
转换成kategorischer Imperativ的道德内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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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日深杯酒满 朝朝小圃花开
自歌自舞自开怀 且喜无拘无碍
青史几番春梦 红尘多少奇才ꄊ 不须计较与安排 领取而今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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