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b (GOGO安室演唱會!!!!!!!!!)
看板HolySee
標題Re: [問題] 違法性牽連及迴避可能性
時間Mon May 16 10:02:47 2005
※ 引述《ichbintim (柚子茶)》之銘言:
: 抱歉。
: 1.我應該是誤解本討論串的題目了,所以回答的也不對題。
: 2.我對於PD學說很不熟,所以看到各位的用詞,都需要思考很久,
: 還想不出要對應到我所知道的哪些詞彙上,更大的可能是我根本沒學過。
: 請把我當初學者,偶爾提醒我一下可以去哪看相關資料。
: 3.由於我這麼嫩,請板主就不要m 我的文了吧XD
: 這篇是想先釐清問題:
: (如果釐清後我有能力作答再答,沒有能力就潛水念書去)
: 一、關於「擇一」,黃榮堅師的書有兩個不同用法,
: 一是「因果關係上的擇一」,
: 例:AB為了殺C ,在互不知情的狀況下,皆在C 的飲水中下了足以致死的毒
: 二是「擇一故意」,
: 例:A 見前方有BC二人,出於殺其中一人之故意開槍,會打中哪一個不知道,
: 只知道會死一個。
: 本討論串是針對前者嗎?或者都不是?
是前者。
: 二、關於「迴避可能性」,黃榮堅師的書上較多是在論述主觀不法時提到,
: 其說法是:行為人要對結果的發生有預見(故意)或有預見可能性(過失),
: 才有可能選擇不同的行為而迴避結果的發生。
: 如果以行為人當時的知識、能力,對於結果之發生無預見可能性;
: 或者對於該如何做才能防免結果之發生,無預見可能性(此為對
: 因果關係欠缺認知可能性,在黃師理論,即欠缺故意也欠缺過失)
: 也就不可能迴避。
: 客觀不法中,則是在因果關係提到,就像我上一篇說的:
: 做了某行為,結果發生;不做某行為,結果還是發生
: 這就跟被隕石打死一樣,該來的躲不掉:p
: 因此無迴避可能性。
: 心理上的障礙,也就是雖然行為人有預見到,也有能力迴避,但是心理有障礙
: (ex仇恨、驚慌失措),這是期待可能性,責任問題。就我的理解,應該是不
: 在黃師的「迴避可能性」範疇。
: 經詳細看了之前的文章之後,發現似乎各位所說的迴避可能性與這不同,
: 不知是否可以淺顯解釋一下所指為何?
迴避可能性本來就有兩個,一個是在客觀不法中的迴避可能性
一個是主觀(過失)的迴避可能性。
本討論串之前在討論的,是有同學疑問說客觀的迴避可能性之存在是否為必要,
或者說拿到主觀解決問題就好?
而我認為還是有存在必要。
而客觀的迴避可能性操作,不是用p和Q等來操作,
而次較隱諱地用法律的觀點切入(即法律在這個時點的要求,不可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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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把夢想
託付給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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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113.57
1F:推 pigdog:打錯了吧。事實無法假設,但是規範一定是假設的。 140.112.150.95 05/16
2F:推 blackb:對不起 本來是要打和第二個迴避可能性的關係。 140.112.152.15 05/16
3F:推 blackb:趕著出門,打太快了。(可見我有多愛上課) 140.112.152.15 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