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b (GOGO安室演唱会!!!!!!!!!)
看板HolySee
标题Re: [问题] 违法性牵连及回避可能性
时间Mon May 16 10:02:47 2005
※ 引述《ichbintim (柚子茶)》之铭言:
: 抱歉。
: 1.我应该是误解本讨论串的题目了,所以回答的也不对题。
: 2.我对於PD学说很不熟,所以看到各位的用词,都需要思考很久,
: 还想不出要对应到我所知道的哪些词汇上,更大的可能是我根本没学过。
: 请把我当初学者,偶尔提醒我一下可以去哪看相关资料。
: 3.由於我这麽嫩,请板主就不要m 我的文了吧XD
: 这篇是想先厘清问题:
: (如果厘清後我有能力作答再答,没有能力就潜水念书去)
: 一、关於「择一」,黄荣坚师的书有两个不同用法,
: 一是「因果关系上的择一」,
: 例:AB为了杀C ,在互不知情的状况下,皆在C 的饮水中下了足以致死的毒
: 二是「择一故意」,
: 例:A 见前方有BC二人,出於杀其中一人之故意开枪,会打中哪一个不知道,
: 只知道会死一个。
: 本讨论串是针对前者吗?或者都不是?
是前者。
: 二、关於「回避可能性」,黄荣坚师的书上较多是在论述主观不法时提到,
: 其说法是:行为人要对结果的发生有预见(故意)或有预见可能性(过失),
: 才有可能选择不同的行为而回避结果的发生。
: 如果以行为人当时的知识、能力,对於结果之发生无预见可能性;
: 或者对於该如何做才能防免结果之发生,无预见可能性(此为对
: 因果关系欠缺认知可能性,在黄师理论,即欠缺故意也欠缺过失)
: 也就不可能回避。
: 客观不法中,则是在因果关系提到,就像我上一篇说的:
: 做了某行为,结果发生;不做某行为,结果还是发生
: 这就跟被陨石打死一样,该来的躲不掉:p
: 因此无回避可能性。
: 心理上的障碍,也就是虽然行为人有预见到,也有能力回避,但是心理有障碍
: (ex仇恨、惊慌失措),这是期待可能性,责任问题。就我的理解,应该是不
: 在黄师的「回避可能性」范畴。
: 经详细看了之前的文章之後,发现似乎各位所说的回避可能性与这不同,
: 不知是否可以浅显解释一下所指为何?
回避可能性本来就有两个,一个是在客观不法中的回避可能性
一个是主观(过失)的回避可能性。
本讨论串之前在讨论的,是有同学疑问说客观的回避可能性之存在是否为必要,
或者说拿到主观解决问题就好?
而我认为还是有存在必要。
而客观的回避可能性操作,不是用p和Q等来操作,
而次较隐讳地用法律的观点切入(即法律在这个时点的要求,不可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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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把梦想
托付给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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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113.57
1F:推 pigdog:打错了吧。事实无法假设,但是规范一定是假设的。 140.112.150.95 05/16
2F:推 blackb:对不起 本来是要打和第二个回避可能性的关系。 140.112.152.15 05/16
3F:推 blackb:赶着出门,打太快了。(可见我有多爱上课) 140.112.152.15 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