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chbintim (柚子茶)
看板HolySee
標題Re: [問題] 違法性牽連及迴避可能性
時間Mon May 16 01:52:11 2005
抱歉。
1.我應該是誤解本討論串的題目了,所以回答的也不對題。
2.我對於PD學說很不熟,所以看到各位的用詞,都需要思考很久,
還想不出要對應到我所知道的哪些詞彙上,更大的可能是我根本沒學過。
請把我當初學者,偶爾提醒我一下可以去哪看相關資料。
3.由於我這麼嫩,請板主就不要m 我的文了吧XD
這篇是想先釐清問題:
(如果釐清後我有能力作答再答,沒有能力就潛水念書去)
一、關於「擇一」,黃榮堅師的書有兩個不同用法,
一是「因果關係上的擇一」,
例:AB為了殺C ,在互不知情的狀況下,皆在C 的飲水中下了足以致死的毒
二是「擇一故意」,
例:A 見前方有BC二人,出於殺其中一人之故意開槍,會打中哪一個不知道,
只知道會死一個。
本討論串是針對前者嗎?或者都不是?
二、關於「迴避可能性」,黃榮堅師的書上較多是在論述主觀不法時提到,
其說法是:行為人要對結果的發生有預見(故意)或有預見可能性(過失),
才有可能選擇不同的行為而迴避結果的發生。
如果以行為人當時的知識、能力,對於結果之發生無預見可能性;
或者對於該如何做才能防免結果之發生,無預見可能性(此為對
因果關係欠缺認知可能性,在黃師理論,即欠缺故意也欠缺過失)
也就不可能迴避。
客觀不法中,則是在因果關係提到,就像我上一篇說的:
做了某行為,結果發生;不做某行為,結果還是發生
這就跟被隕石打死一樣,該來的躲不掉:p
因此無迴避可能性。
心理上的障礙,也就是雖然行為人有預見到,也有能力迴避,但是心理有障礙
(ex仇恨、驚慌失措),這是期待可能性,責任問題。就我的理解,應該是不
在黃師的「迴避可能性」範疇。
經詳細看了之前的文章之後,發現似乎各位所說的迴避可能性與這不同,
不知是否可以淺顯解釋一下所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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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惶誠恐第二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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