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chbintim (柚子茶)
看板HolySee
标题Re: [问题] 违法性牵连及回避可能性
时间Mon May 16 01:52:11 2005
抱歉。
1.我应该是误解本讨论串的题目了,所以回答的也不对题。
2.我对於PD学说很不熟,所以看到各位的用词,都需要思考很久,
还想不出要对应到我所知道的哪些词汇上,更大的可能是我根本没学过。
请把我当初学者,偶尔提醒我一下可以去哪看相关资料。
3.由於我这麽嫩,请板主就不要m 我的文了吧XD
这篇是想先厘清问题:
(如果厘清後我有能力作答再答,没有能力就潜水念书去)
一、关於「择一」,黄荣坚师的书有两个不同用法,
一是「因果关系上的择一」,
例:AB为了杀C ,在互不知情的状况下,皆在C 的饮水中下了足以致死的毒
二是「择一故意」,
例:A 见前方有BC二人,出於杀其中一人之故意开枪,会打中哪一个不知道,
只知道会死一个。
本讨论串是针对前者吗?或者都不是?
二、关於「回避可能性」,黄荣坚师的书上较多是在论述主观不法时提到,
其说法是:行为人要对结果的发生有预见(故意)或有预见可能性(过失),
才有可能选择不同的行为而回避结果的发生。
如果以行为人当时的知识、能力,对於结果之发生无预见可能性;
或者对於该如何做才能防免结果之发生,无预见可能性(此为对
因果关系欠缺认知可能性,在黄师理论,即欠缺故意也欠缺过失)
也就不可能回避。
客观不法中,则是在因果关系提到,就像我上一篇说的:
做了某行为,结果发生;不做某行为,结果还是发生
这就跟被陨石打死一样,该来的躲不掉:p
因此无回避可能性。
心理上的障碍,也就是虽然行为人有预见到,也有能力回避,但是心理有障碍
(ex仇恨、惊慌失措),这是期待可能性,责任问题。就我的理解,应该是不
在黄师的「回避可能性」范畴。
经详细看了之前的文章之後,发现似乎各位所说的回避可能性与这不同,
不知是否可以浅显解释一下所指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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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惶诚恐第二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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