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tuerlich (照水驚非曩歲人)
看板HolySee
標題Re: [討論] 轉貼疑問(關於自律、自我決定與自我괠…
時間Fri May 13 23:11:13 2005
※ 引述《Androgyne ()》之銘言:
: 而例如你舉的例子裡面不乏可以簡稱為自作自受的類型,這個地方正好是
: 人性尊嚴跟自然權利唱反調之處。人性尊嚴的說法可以禁止人對自己的身體做
: 某一些行為,而極端的自然權利則是會主張把身體也當成可處分的物。換句話
: 說,身體的地位變成這個時候的重要爭點之一。而這還是二十世紀中段以後才
: 有的問題。一次大戰之前像是賣血也是被允許的行為(雖然要求無不良嗜好行
: 為端正以免道德低落的人輸血給別人,害他人也道德低落)。
: 而話說回來刑法上的責任在霍布斯-盧梭這種說法裡面,是每個人接受主
: 權者(事實上應該是整個國家、而既非元首亦非其權力機器)為了保護安全、
: 或者貫徹總意志而存在,因此必須在自己的行為干犯主權者的禁令時接受自己
: 當初同意過的契約、受到主權者制裁。所以還是要擺在最廣義那個「政治」的
: 角度來了解,所以是一種社會責任。
有意思是是另一個層面,在啟蒙刑法的契約論述中,最早展現的是所謂的權
利侵害說(費爾巴哈),權利侵害說界定了個人在自然權利與契約讓渡後的
行為準則,這個行為準則的禁止界限在於國家的權利與個人的權利侵害,簡
單說這種原始的刑法理論中沒有所謂的社會存在,要不然就侵害受國家保護
的個人權利,要不然就是侵害國家總意志下的權利;社會作為侵害對象的產
生肇基在法益理論的興起,最初提出法益理論的西洋梨樹先生(Birnbaum)
,之所以要透過法益的定性來取代權利的定性,目的就是設法將不屬於權利
的社會倫理、宗教倫理納入刑法的保護範圍之內,在這個意義下契約論和實
主義的刑法思想差異可以說在於有沒有創設一個不能透過國家或個人來定性
的社會法益。然而有趣的是不管從那一種說法來理解,人對於他人的行為規
範始終是一項典型而且不曾被放棄的問題,權利的設定相對會創設他人的行
為義務,法益在某位對我非常不爽的劍橋雞巴日耳曼人眼中指的是對他人的
請求權,賓丁也指出社會的規範會創設二個不同層級的義務,第二層級就是
一體適用在作為犯或是不作為犯的不作為義務,可以說法益作為通說以後,
這種對於社會溝通破壞的行為矩度義務被深埋在刑法的言說裏面,法益成為
侵害的對象,但沒有說出的是隱藏的規範違反說。法益侵害說與規範違反說
並不是像一般所說的處於緊張的對立關係,而是處於螺旋式的嵌附形式。
把這件事情說出來的人叫作達姆(不是面速利)和另一個沙芬史坦,但因為
所謂的人權論述和歷史的經驗偶然,使得這二個在基爾教書的誠實之人被貼
上所謂的納粹圖像,基爾學派被理解為納粹刑法,但毋寧是說,這種納粹刑
法的圖像從來沒有被刑法理論抹去過,只是被隱藏了起來而已。
再轉個彎來說,所謂的社會責任、國家責任、個人責任會將責任的承擔者個
人化,刑法言說在個人主義的影響下不會再回到集體責任的型態,透過規範
、行為與個人的關係,甚至可以說刑法的責任基礎是人對於社會的自我戒律
和自我管制,康德在講Autonomie的時候就已經提到二個不同意義的「決定」
與「管理」概念,希臘文也可以看得出來auto(自己)和nomos(規範),
我個人傾向於透過這種狀似危險的主觀主義甚或是納粹刑法觀點來探討刑法
的問題。
: 而因為十九世紀後半以來把國家也當成社會之一部份的、近代的社會學觀
: 點出現,「社會」責任有時候聽起來就很模糊。
: 怎麼樣?我的吐曹聽起來比較不玄吧?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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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日深杯酒滿 朝朝小圃花開
自歌自舞自開懷 且喜無拘無礙
青史幾番春夢 紅塵多少奇才ꄊ 不須計較與安排 領取而今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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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1.2.114.167
1F:噓 pigdog:唷!從法國與德國得到回音,真的是受寵若驚。 140.112.5.29 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