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tuerlich (照水惊非曩岁人)
看板HolySee
标题Re: [讨论] 转贴疑问(关於自律、自我决定与自我괠…
时间Fri May 13 23:11:13 2005
※ 引述《Androgyne ()》之铭言:
: 而例如你举的例子里面不乏可以简称为自作自受的类型,这个地方正好是
: 人性尊严跟自然权利唱反调之处。人性尊严的说法可以禁止人对自己的身体做
: 某一些行为,而极端的自然权利则是会主张把身体也当成可处分的物。换句话
: 说,身体的地位变成这个时候的重要争点之一。而这还是二十世纪中段以後才
: 有的问题。一次大战之前像是卖血也是被允许的行为(虽然要求无不良嗜好行
: 为端正以免道德低落的人输血给别人,害他人也道德低落)。
: 而话说回来刑法上的责任在霍布斯-卢梭这种说法里面,是每个人接受主
: 权者(事实上应该是整个国家、而既非元首亦非其权力机器)为了保护安全、
: 或者贯彻总意志而存在,因此必须在自己的行为干犯主权者的禁令时接受自己
: 当初同意过的契约、受到主权者制裁。所以还是要摆在最广义那个「政治」的
: 角度来了解,所以是一种社会责任。
有意思是是另一个层面,在启蒙刑法的契约论述中,最早展现的是所谓的权
利侵害说(费尔巴哈),权利侵害说界定了个人在自然权利与契约让渡後的
行为准则,这个行为准则的禁止界限在於国家的权利与个人的权利侵害,简
单说这种原始的刑法理论中没有所谓的社会存在,要不然就侵害受国家保护
的个人权利,要不然就是侵害国家总意志下的权利;社会作为侵害对象的产
生肇基在法益理论的兴起,最初提出法益理论的西洋梨树先生(Birnbaum)
,之所以要透过法益的定性来取代权利的定性,目的就是设法将不属於权利
的社会伦理、宗教伦理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在这个意义下契约论和实
主义的刑法思想差异可以说在於有没有创设一个不能透过国家或个人来定性
的社会法益。然而有趣的是不管从那一种说法来理解,人对於他人的行为规
范始终是一项典型而且不曾被放弃的问题,权利的设定相对会创设他人的行
为义务,法益在某位对我非常不爽的剑桥鸡巴日耳曼人眼中指的是对他人的
请求权,宾丁也指出社会的规范会创设二个不同层级的义务,第二层级就是
一体适用在作为犯或是不作为犯的不作为义务,可以说法益作为通说以後,
这种对於社会沟通破坏的行为矩度义务被深埋在刑法的言说里面,法益成为
侵害的对象,但没有说出的是隐藏的规范违反说。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
并不是像一般所说的处於紧张的对立关系,而是处於螺旋式的嵌附形式。
把这件事情说出来的人叫作达姆(不是面速利)和另一个沙芬史坦,但因为
所谓的人权论述和历史的经验偶然,使得这二个在基尔教书的诚实之人被贴
上所谓的纳粹图像,基尔学派被理解为纳粹刑法,但毋宁是说,这种纳粹刑
法的图像从来没有被刑法理论抹去过,只是被隐藏了起来而已。
再转个弯来说,所谓的社会责任、国家责任、个人责任会将责任的承担者个
人化,刑法言说在个人主义的影响下不会再回到集体责任的型态,透过规范
、行为与个人的关系,甚至可以说刑法的责任基础是人对於社会的自我戒律
和自我管制,康德在讲Autonomie的时候就已经提到二个不同意义的「决定」
与「管理」概念,希腊文也可以看得出来auto(自己)和nomos(规范),
我个人倾向於透过这种状似危险的主观主义甚或是纳粹刑法观点来探讨刑法
的问题。
: 而因为十九世纪後半以来把国家也当成社会之一部份的、近代的社会学观
: 点出现,「社会」责任有时候听起来就很模糊。
: 怎麽样?我的吐曹听起来比较不玄吧?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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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日深杯酒满 朝朝小圃花开
自歌自舞自开怀 且喜无拘无碍
青史几番春梦 红尘多少奇才ꄊ 不须计较与安排 领取而今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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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1.2.114.167
1F:嘘 pigdog:唷!从法国与德国得到回音,真的是受宠若惊。 140.112.5.29 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