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rogyne ()
看板HolySee
標題Re: [討論] 轉貼疑問(關於自律、自我決定與自我괠…
時間Fri May 13 22:02:32 2005
※ 引述《pigdog (pigdog)》之銘言:
: 疑問***********************
: 關於:人對自己的行為需自我負責的論述。
: 在以人性尊嚴為基本人權思想的傳統/現代型的論述下,係以“(人所共同/通具有
: 的)理性”為根本而展開,認為因為人有:理性->自律->自我決定->自我負責
: ,故其需對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
「現代型」論述是從自然權利、到天賦人權、到人性尊嚴和基本權利蠻長
的一個階段。人性尊嚴這個模型會倒回去侷限自然權利的。極端的例子是以人
性尊嚴為理由禁止人行使提供自己勞務換取報酬的行為。這些模型裡面不太談
論責任問題,毋寧是權利問題比較多。
如果基本問題所在是權利的話,下一個問題是處理權利和強制的矛盾,所
以在古典的討論裡面才會有人提harm to other這種解決方案。這裡還是跟責任
無直接關係。毋寧是在界定每個個體的權利射程。至此為止都是政治理論、換
言之是在討論人類群體中之權力關係、理論上基礎是什麼的問題。
但並不是說「責任」是被禁止的問題,只是沒有常常被當作主題而已。霍
布斯和盧梭的說法裡面、進入文明狀態後每個人都受到社會契約拘束的看法,
當然是在責任問題上採取的立場。但這裡的責任指的是承擔生活在一種政治型
態(人為的、而非自然的)中必須接受該政治型態對自己造成的不利益。至於
康德說的,則不是這種責任。當然康德很吃盧梭那一套,幾乎可以說是最後一
個古典的自然權利論,這是沒有問題。只不過拉到責任問題會一下子讓人迷惘
也是不意外的。
而例如你舉的例子裡面不乏可以簡稱為自作自受的類型,這個地方正好是
人性尊嚴跟自然權利唱反調之處。人性尊嚴的說法可以禁止人對自己的身體做
某一些行為,而極端的自然權利則是會主張把身體也當成可處分的物。換句話
說,身體的地位變成這個時候的重要爭點之一。而這還是二十世紀中段以後才
有的問題。一次大戰之前像是賣血也是被允許的行為(雖然要求無不良嗜好行
為端正以免道德低落的人輸血給別人,害他人也道德低落)。
而話說回來刑法上的責任在霍布斯-盧梭這種說法裡面,是每個人接受主
權者(事實上應該是整個國家、而既非元首亦非其權力機器)為了保護安全、
或者貫徹總意志而存在,因此必須在自己的行為干犯主權者的禁令時接受自己
當初同意過的契約、受到主權者制裁。所以還是要擺在最廣義那個「政治」的
角度來了解,所以是一種社會責任。
而因為十九世紀後半以來把國家也當成社會之一部份的、近代的社會學觀
點出現,「社會」責任有時候聽起來就很模糊。
怎麼樣?我的吐曹聽起來比較不玄吧? :p
--
狄馬喬即使被三振了,
也是很好看的。
--Ted William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82.123.208.95
1F:→ zmcse:X ╭───────────╮ 09/14 08:14
2F:→ zmcse: │幹你媽的砍死兔子來下酒│ 09/14 08:14
3F:→ zmcse: ╰─── ──────╯ 09/14 08:14
4F:→ zmcse: ﹨∕ ║▏ ﹉﹊﹍ 09/14 08:14
5F:→ zmcse: ◢▆█▆◣ ║▏ 09/14 08:14
6F:→ zmcse: ﹍﹎ ◤███◥ ║▏ 09/14 08:14
7F:→ zmcse: //▂★▂\\ ║▏¯ ̄﹉﹊ 09/14 08:14
8F:→ zmcse: ◢ -◎-◎- ◣ ║▏ ﹊﹍﹎ 09/14 08:14
9F:→ zmcse: ﹊﹍ \ 皿 / ║▏ 09/14 08:14
10F:→ zmcse: //◣ ︶ ◢\\║▏ ¯ ̄﹉﹊ 09/14 08:14
11F:→ zmcse: / / ▅▆▇▆▅ \ ║▏ ﹊﹍﹍ 09/14 08:14
12F:→ zmcse: 11/04 18:59
13F:→ zmcse: Λ_ Λ 這麼愛吃 全部都給你了啊 11/04 18:59
14F:→ zmcse: (′ω‵ ) 11/04 18:59
15F:→ zmcse: (⊃⌒*⌒⊂) 11/04 18:59
16F:→ zmcse: /__ノ'''ヽ__) 11/04 18:59
17F:→ zmcse: ξ 11/04 18:59
18F:→ zmcse: ζ 11/04 18:59
19F:→ zmcse: ╭╯ 11/04 18:59
20F:→ zmcse: ζ (╴) 11/04 18:59
21F:→ zmcse: (╴╴) 11/04 18:59
22F:→ zmcse: (╴╴╴)囧mmmmmmm~ )) 11/04 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