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rogyne ()
看板HolySee
标题Re: [讨论] 转贴疑问(关於自律、自我决定与自我괠…
时间Fri May 13 22:02:32 2005
※ 引述《pigdog (pigdog)》之铭言:
: 疑问***********************
: 关於:人对自己的行为需自我负责的论述。
: 在以人性尊严为基本人权思想的传统/现代型的论述下,系以“(人所共同/通具有
: 的)理性”为根本而展开,认为因为人有:理性->自律->自我决定->自我负责
: ,故其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现代型」论述是从自然权利、到天赋人权、到人性尊严和基本权利蛮长
的一个阶段。人性尊严这个模型会倒回去局限自然权利的。极端的例子是以人
性尊严为理由禁止人行使提供自己劳务换取报酬的行为。这些模型里面不太谈
论责任问题,毋宁是权利问题比较多。
如果基本问题所在是权利的话,下一个问题是处理权利和强制的矛盾,所
以在古典的讨论里面才会有人提harm to other这种解决方案。这里还是跟责任
无直接关系。毋宁是在界定每个个体的权利射程。至此为止都是政治理论、换
言之是在讨论人类群体中之权力关系、理论上基础是什麽的问题。
但并不是说「责任」是被禁止的问题,只是没有常常被当作主题而已。霍
布斯和卢梭的说法里面、进入文明状态後每个人都受到社会契约拘束的看法,
当然是在责任问题上采取的立场。但这里的责任指的是承担生活在一种政治型
态(人为的、而非自然的)中必须接受该政治型态对自己造成的不利益。至於
康德说的,则不是这种责任。当然康德很吃卢梭那一套,几乎可以说是最後一
个古典的自然权利论,这是没有问题。只不过拉到责任问题会一下子让人迷惘
也是不意外的。
而例如你举的例子里面不乏可以简称为自作自受的类型,这个地方正好是
人性尊严跟自然权利唱反调之处。人性尊严的说法可以禁止人对自己的身体做
某一些行为,而极端的自然权利则是会主张把身体也当成可处分的物。换句话
说,身体的地位变成这个时候的重要争点之一。而这还是二十世纪中段以後才
有的问题。一次大战之前像是卖血也是被允许的行为(虽然要求无不良嗜好行
为端正以免道德低落的人输血给别人,害他人也道德低落)。
而话说回来刑法上的责任在霍布斯-卢梭这种说法里面,是每个人接受主
权者(事实上应该是整个国家、而既非元首亦非其权力机器)为了保护安全、
或者贯彻总意志而存在,因此必须在自己的行为干犯主权者的禁令时接受自己
当初同意过的契约、受到主权者制裁。所以还是要摆在最广义那个「政治」的
角度来了解,所以是一种社会责任。
而因为十九世纪後半以来把国家也当成社会之一部份的、近代的社会学观
点出现,「社会」责任有时候听起来就很模糊。
怎麽样?我的吐曹听起来比较不玄吧?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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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马乔即使被三振了,
也是很好看的。
--Ted Willi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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