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看板HolySee
標題[討論] 轉貼疑問(關於身分犯、目的犯等)
時間Thu May 12 01:54:27 2005
疑問************************
1. 關於身分犯,我在書上有看到說違法身分連帶作用的基礎是在於,無身分者
誘發了負有特別義務(有身分)者的違法行為,這種說法和共犯處罰基礎中的不
法行為說很像,與老師所採的混合惹起說字面上感覺不大一樣。所以想問的是連
帶作用的基礎為如何?怎麼說會比較完整?其次,還有提到違法身分應該要有加
減作用,是這樣嗎?……這些問題老師講義上沒有,再者有些超前現在的進度,
所以如果老師沒空,也可以在提到共犯的時候再作補充,不過別忘了就是。
2. 這是延續目的犯的問題。老師這禮拜提到149..150兩條。首先想問的是,我
好像有聽到老師有講兩條的法益雖然都是社會秩序,但其態樣不太一樣,這感覺
上好像是指149為違法身分。但我的想法是責任身分,因為似乎法律本來要處罰的
應該是150的態樣,但又怕控制不了危險,所以把抽像行為變為意圖,來提前處罰。
則因為它的危險相較於150還有點遠,故法定刑較輕。而此時有關解散的命令幾乎
就等同於老師所言的加料的動作。這樣的推論不知道有沒有問題?
其次,我把有規定意圖….的大致都看了一下,要是以老師所說的要另外再”加
(入其他法條外的客觀要件/地位的)料”來看,其實到最後這種要求的功用好
像都會在刑訴中被解消。因為那個”料”本身並不確定,再加上意圖的內容都和
構成要件的行為或其它要件有關連,最後結果是,只要法定的構成要件被證明成
立,意圖的認定也幾乎同時成立,不會也難以再去找別的客觀事實去證明,這個
料有和沒有完全沒差別(149就很像,例如除非民眾都像關魚帶大刀-客觀事實/
地位,否則在赤手空拳的情況下,只要受解散命令而不去,再加上師所言-天氣
燥熱,幾乎就會被認定有意圖),所以老師所說的加料的動作、要求是否能發生
作用,我很懷疑。老師要不要狠狠反駁一下?
3、 最後是課堂結束時的問題不作為的條件關係。分事實、規範(保證人地位)
關係。
師曰後者為一種科學上的法則,而具有可反覆驗證、高度可能成立的特質。我翻
到講義後面去看(94年版,97頁),在97頁中,規範關係是(合於規範要
求的)結果迴避可能,而事實關係師言合科學法則的事實上因果關係,問題出現
了,如果要來對應的話就會有點不知所措…..。這裡這的需要老師再詳細說一下,
不然講到因果關係的時候,要是有人再回想到不作為時所講的話會產生錯亂(合
理的藉口是,講義嘛,為求精簡難免有點省略)。這邊如果老師太忙,也可以在
課堂上再作說明,但一樣,別忘了。
(同上次的問題,回答沒有時限,只希望老師有空時,能夠做詳細解說)
最後想講一下,老師的評鑒低,我有一個想法。台大的同學可能有點自傲、或也可能
真的聰明,但沒體驗過什麼叫做真正的爛,不知道什麼叫做求救無門時的苦楚,簡單
講,不知道惜褔,這點很遺憾(這種心情太概只有像我這種不要臉、倒貼別人的外校
人才比較可能體會…..我堂弟也是海大工科甄試到台大研究所的,他也是差不多的心
情-要好好珍惜….)。再來老師是系統論者嘛,不是說系統運作起來後,基於境界的
自決定,會展現其封閉性那麼又何需在乎外在環境的雜訊呢?(附帶一問,第三世代
的系統論的開放性如何展現,文章看了二遍了還是不太能體會,因為不是說
基於境界的自決定,會展現其封閉性,如果一直都在運作,那不是就不會表現其開放
的特質嗎?)
***************************
回答如下:
1.惹起說最主要是用來說明共犯的處罰根據,此與違法身分連帶關係並沒有直接的關係。
違法身分連帶關係的論述其實僅具消極理由,亦即違法身分的犯罪通常都是己手犯,
無身分者無法利用身分者的行為而成立間接正犯(除有特別規定外),這件事情直接
影響到共犯的成立問題(參照現在已經沒多少人在談的「補足間接正犯縫隙的共犯」
論),如果該無身分之人確實有直接或間接惹起犯罪的結果,且行為與結果間有因果
性,不處罰的話,會影響到刑法的效力,據此特別規定可用共同正犯或狹義共犯的
規定處罰沒有違法身分的人。換言之,理論上無違法身分的人不可能成立犯罪,但基於
事實上的需要,刑法特別設立了§31第一項,創設了連帶關係。
2.§149與§150兩條與身分犯無關。而二者間應該是處於實質預備犯與實行正犯的關係。
一般而言,預備犯都會有雙重故意,一個故意認識到預備行為,另一個故意則是認識到
其後會發展出來的實行行為。後者是目的,例如預備殺人者有預備的故意,同時也有
殺人的目的。對應於殺人目的應該要有一些客觀的事實相對應,而一般而言,這些客觀
事實都是超越了原本的構成要件事實的範疇的相關事實(所以目的才會被稱為是超越的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這種超越的客觀事實是靠解釋所形成的,不過並不違反罪行法
定主義,因為第一這是一種限縮,第二有目的的規定。
之所以會產生你所謂的刑訴證據問題,這是因為司法人員根本就是把這種主觀要素放在
構成要件中,當然就不會去刻意尋找與其對應的客觀事實。當形式上的構成要件事實被
滿足後,立即推定有目的一事,已經是不採我的理論了。
3.那是口誤。其實我想表達的是:若要為規範要求,則對於事實應該要有八九不離十的確
信。其實在考量是否得為規範要求時,會被納入規範邏輯中加以考量的要素中,絕對會
有刑事政策上的要求。這種刑事政策的要求,有時是非常政治性的。
最後,關於系統論的問題,回答如下。
系統的開放性與閉鎖性是同時存在的,當系統沒有運作時,沒有邊界,所以當然不會展現
閉鎖性,不過當環境中有了刺激,則該刺激會觸動系統,此際開放的系統會立即閉鎖。不
過,這個閉鎖僅是針對那個特定的事件(刺激)而產生,當系統閉鎖時,其仍舊是開放給
其他不可預測的刺激的。沒有所謂「一直都在閉鎖運行中的系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29
※ 編輯: pigdog 來自: 140.112.5.29 (05/12 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