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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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转贴疑问(关於身分犯、目的犯等)
时间Thu May 12 01:54:27 2005
疑问************************
1. 关於身分犯,我在书上有看到说违法身分连带作用的基础是在於,无身分者
诱发了负有特别义务(有身分)者的违法行为,这种说法和共犯处罚基础中的不
法行为说很像,与老师所采的混合惹起说字面上感觉不大一样。所以想问的是连
带作用的基础为如何?怎麽说会比较完整?其次,还有提到违法身分应该要有加
减作用,是这样吗?……这些问题老师讲义上没有,再者有些超前现在的进度,
所以如果老师没空,也可以在提到共犯的时候再作补充,不过别忘了就是。
2. 这是延续目的犯的问题。老师这礼拜提到149..150两条。首先想问的是,我
好像有听到老师有讲两条的法益虽然都是社会秩序,但其态样不太一样,这感觉
上好像是指149为违法身分。但我的想法是责任身分,因为似乎法律本来要处罚的
应该是150的态样,但又怕控制不了危险,所以把抽像行为变为意图,来提前处罚。
则因为它的危险相较於150还有点远,故法定刑较轻。而此时有关解散的命令几乎
就等同於老师所言的加料的动作。这样的推论不知道有没有问题?
其次,我把有规定意图….的大致都看了一下,要是以老师所说的要另外再”加
(入其他法条外的客观要件/地位的)料”来看,其实到最後这种要求的功用好
像都会在刑诉中被解消。因为那个”料”本身并不确定,再加上意图的内容都和
构成要件的行为或其它要件有关连,最後结果是,只要法定的构成要件被证明成
立,意图的认定也几乎同时成立,不会也难以再去找别的客观事实去证明,这个
料有和没有完全没差别(149就很像,例如除非民众都像关鱼带大刀-客观事实/
地位,否则在赤手空拳的情况下,只要受解散命令而不去,再加上师所言-天气
燥热,几乎就会被认定有意图),所以老师所说的加料的动作、要求是否能发生
作用,我很怀疑。老师要不要狠狠反驳一下?
3、 最後是课堂结束时的问题不作为的条件关系。分事实、规范(保证人地位)
关系。
师曰後者为一种科学上的法则,而具有可反覆验证、高度可能成立的特质。我翻
到讲义後面去看(94年版,97页),在97页中,规范关系是(合於规范要
求的)结果回避可能,而事实关系师言合科学法则的事实上因果关系,问题出现
了,如果要来对应的话就会有点不知所措…..。这里这的需要老师再详细说一下,
不然讲到因果关系的时候,要是有人再回想到不作为时所讲的话会产生错乱(合
理的藉口是,讲义嘛,为求精简难免有点省略)。这边如果老师太忙,也可以在
课堂上再作说明,但一样,别忘了。
(同上次的问题,回答没有时限,只希望老师有空时,能够做详细解说)
最後想讲一下,老师的评鉴低,我有一个想法。台大的同学可能有点自傲、或也可能
真的聪明,但没体验过什麽叫做真正的烂,不知道什麽叫做求救无门时的苦楚,简单
讲,不知道惜褔,这点很遗憾(这种心情太概只有像我这种不要脸、倒贴别人的外校
人才比较可能体会…..我堂弟也是海大工科甄试到台大研究所的,他也是差不多的心
情-要好好珍惜….)。再来老师是系统论者嘛,不是说系统运作起来後,基於境界的
自决定,会展现其封闭性那麽又何需在乎外在环境的杂讯呢?(附带一问,第三世代
的系统论的开放性如何展现,文章看了二遍了还是不太能体会,因为不是说
基於境界的自决定,会展现其封闭性,如果一直都在运作,那不是就不会表现其开放
的特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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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如下:
1.惹起说最主要是用来说明共犯的处罚根据,此与违法身分连带关系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违法身分连带关系的论述其实仅具消极理由,亦即违法身分的犯罪通常都是己手犯,
无身分者无法利用身分者的行为而成立间接正犯(除有特别规定外),这件事情直接
影响到共犯的成立问题(参照现在已经没多少人在谈的「补足间接正犯缝隙的共犯」
论),如果该无身分之人确实有直接或间接惹起犯罪的结果,且行为与结果间有因果
性,不处罚的话,会影响到刑法的效力,据此特别规定可用共同正犯或狭义共犯的
规定处罚没有违法身分的人。换言之,理论上无违法身分的人不可能成立犯罪,但基於
事实上的需要,刑法特别设立了§31第一项,创设了连带关系。
2.§149与§150两条与身分犯无关。而二者间应该是处於实质预备犯与实行正犯的关系。
一般而言,预备犯都会有双重故意,一个故意认识到预备行为,另一个故意则是认识到
其後会发展出来的实行行为。後者是目的,例如预备杀人者有预备的故意,同时也有
杀人的目的。对应於杀人目的应该要有一些客观的事实相对应,而一般而言,这些客观
事实都是超越了原本的构成要件事实的范畴的相关事实(所以目的才会被称为是超越的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这种超越的客观事实是靠解释所形成的,不过并不违反罪行法
定主义,因为第一这是一种限缩,第二有目的的规定。
之所以会产生你所谓的刑诉证据问题,这是因为司法人员根本就是把这种主观要素放在
构成要件中,当然就不会去刻意寻找与其对应的客观事实。当形式上的构成要件事实被
满足後,立即推定有目的一事,已经是不采我的理论了。
3.那是口误。其实我想表达的是:若要为规范要求,则对於事实应该要有八九不离十的确
信。其实在考量是否得为规范要求时,会被纳入规范逻辑中加以考量的要素中,绝对会
有刑事政策上的要求。这种刑事政策的要求,有时是非常政治性的。
最後,关於系统论的问题,回答如下。
系统的开放性与闭锁性是同时存在的,当系统没有运作时,没有边界,所以当然不会展现
闭锁性,不过当环境中有了刺激,则该刺激会触动系统,此际开放的系统会立即闭锁。不
过,这个闭锁仅是针对那个特定的事件(刺激)而产生,当系统闭锁时,其仍旧是开放给
其他不可预测的刺激的。没有所谓「一直都在闭锁运行中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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