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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 在看了老師的和山口、松宮的之後,腦袋就有點錯亂,不作為的判斷體系前後依據變得無 法區別(這可能也跟我的日文不够好很有關係)。我先把自己知道的講一遍,請老師檢驗 一下,之後再提出問題。 A、老師的。    不作為犯因為沒有具體的作為出現,其因果關係是空的、非具體呈現的。為避免因 果關係的擴張,因此依我國規定(罪刑法定形式要求,不管它定得有多爛,至少透露出不 真正不作為犯亦可罰之旨,刑法15條給了不作為犯處罰的形式基礎以及特別的要件),須 附加一作為義務(身份)後始可成立。而作為義務的根據/來源即是所謂保證人地位(法 律、先行行為等...),惟這僅是形式上要求,並無法賦與作為義務實質基礎,有不當擴 張等不妥之處。所以須有實質論述以支撐作為義務的實質基礎(修正支配領域說)。 B、山口的。    雖然不作為犯沒有作為,但並不是沒有因果關係存在,其重點即在結果回避可能性 上。惟為避免過度擴張,所以學說/實務上另外要求以保障人地位為基礎的作為義務的附 加要件。但保障人地位的存在只能使「由不作為所惹起的結果」得以和「由作為所惹起的 結果」同視,亦即只是構成要件該當性的連結功能。並無法成為不作為犯的處罰基礎(罪 刑法定,而日本法無規定)。所以在(不真正)不作為的處罰是一種例外被承認的情況下 ,必須再為保障人地位的存在作出實質論述(作為保障人地位的要件),以此特別的理由 (支配領域說)作為刑法原則上以侵害原理為處罰基礎的例外的實質處罰理由。 C、松宮的。    (這部分有點不同,滿難掌握,...似乎是)把不作為當成偽裝的作為/準作為,而 對保障人地位這一要件的要求持質疑的態度(好像也是因此書上才完全沒有提到一般的實 質論述,只是批評形式的三分說)。同時似乎也否定一般所謂的假定的因果關係。而這個 實質的理由是行為人的延長的手足的說法(不採論理關係說、先行行為說、干涉說)。 以上是我大概的理解,接著是問題: 1、到底實質論述的體系位置在哪?   若依A、說,是作為義務的實質根據/要件(刑法15條的實質理由)。則保障人地位 和實質論述為並列的地位。   若依B、說,是保障人地位的實質根據/要件(例外的實質處罰理由)。則須符合實 質要求,才具有保障人地位。進一步,則是否就可不管形式上的法律、先行行為的有無, 反正最後都要實質判斷?再者,此時好像變成只要依實質判斷成立保障人地位,就直接一 併成立作為義務。如果是這樣的話,保障人地位及作為義務好像沒有區別,是指同一件事 ,對嗎??   ......我的感覺比較接近老師的A說,所有得以判斷作為義務存在的事實情況,其存 在與否是保障人地位(──劃出一個限定的範圍)的問題,其對行為人是否足以形成一個 作為義務(──於限定的範圍內以消去法排除不適當者)則是以實質論述來判斷的問題。 只是不曉得B說為什麼會這樣安排....(應該是和日文不好、過於拘泥文字有關)。 2、接著是C、說,這是老師上課有明確反對的,就沒特別去講,也因此我之前一開始看 的時候當然是迷迷冒冒的(雖然現在還是...)。但想要問的是,形式的三分說,感覺上應該 就是A、B說中的保障人地位(或作為義的形式要件)。怪的是B、說中的保障人地位卻 是指緊密的生活共同體之類的概念,而不同A、B、所述,愈看是愈迷糊。這邊是不是我 理解上有錯誤?   其次,C、說另外還加了一個獨立的要件──結果防止的有效性,這需要嗎?如果要 ,那它的體系在哪裡? 3、關於事實上的接納行為說,我還是不太懂,我的理解是它還是在之前有一個行為存在 ,但它多了一些要件再限定那些先行行為,只是這時候我們不會只是稱它為「先行行為」 ,而是叫它「具有依存性的事實上的接納行為」,對嗎??如果是這樣的話,在以法律為 保障人地位時,無先行/接納行為存在,此說即有不盡之處??可是老師說問題是在別處 ,而非在此(山口同)。我想我一定有錯,請老師幫忙糾正。 4、再來是建議。我有聽到上課的一些同學說對這一部份(不作為)有些地方仍然不是很 清楚。當然這部份本來就滿難的,老師自己也在上課時承認,並且老師也不是只挑簡單的 來講,但我想還有一個原因,可能是與講課的順序有關,是不是先把因果關係談完,再去 談不作為的構成要件判斷老師會比較省力,同學會比較能掌握?這只是對以後的建議啦, 隨便說說的。 另外有一點是,如果在講到因果關係時,能提一下一般情況下的判斷與不作為的作為義務 判斷的對應關係嗎?特別是實質論述時修正支配領域說,與廣義、狹義相當因果的判斷的 對應,前者可否完全取代後者,還是只是在廣、狹義因果之後再加上實質的判斷(因為前 幾次問老師,老師只簡略地說作為義務的判斷完了即不必再為一般因果的判斷。我先看了 後面的講義,實際上一般因果的判斷不是那麼簡單,為了避免誤解老師的意思才問一下) 。 5、最後是最最難的部分,老師隱私權的論述,最後由打破安全神話的惡魔到具有政治意 圖的新的社會階級形成,這一段的論述無法參透,可否稍微指點迷津一下? ***************************** 回答如下: 一、有關不作為犯的論述。 基本上都沒有錯,我與山口間的差別正在於我有條文的依據,而他沒有。 所以他的論述會有形式與實質的交錯或混淆的問題。 至於松宮他的情況更糟糕。他僅是批判形式要件而已,無法進一步討論實質要件。 當然他所說的結果防止可能性,我認為應該是個人的責任要件,而非構成要件。 松宮一方面主張客觀的構成要件論,卻不謹慎地在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判斷中 雜入了責任的要素,非常不智。 關於實質要件的事實上接納說,其前身是先行行為說,在前階段的主張時,此說 並沒有卻實地區分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不過到後階段的主張時,改稱為事實上的 依存關係,此際已有先行行為為形式,接納行為為實質的區分,不過不僅就形式要 件的不足,抑或就實質要件的狹隘射程而言,此說都有其一定的限制。 二、關於隱私的部分: 這是監獄學中講現代的規訓技術時的重點,你再想想看,如果真的想不通,星期五 下課後我再提示一些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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