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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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转贴疑问(不作为犯)
时间Wed May 11 17:01:02 2005
疑问**************************
在看了老师的和山口、松宫的之後,脑袋就有点错乱,不作为的判断体系前後依据变得无
法区别(这可能也跟我的日文不够好很有关系)。我先把自己知道的讲一遍,请老师检验
一下,之後再提出问题。
A、老师的。
不作为犯因为没有具体的作为出现,其因果关系是空的、非具体呈现的。为避免因
果关系的扩张,因此依我国规定(罪刑法定形式要求,不管它定得有多烂,至少透露出不
真正不作为犯亦可罚之旨,刑法15条给了不作为犯处罚的形式基础以及特别的要件),须
附加一作为义务(身份)後始可成立。而作为义务的根据/来源即是所谓保证人地位(法
律、先行行为等...),惟这仅是形式上要求,并无法赋与作为义务实质基础,有不当扩
张等不妥之处。所以须有实质论述以支撑作为义务的实质基础(修正支配领域说)。
B、山口的。
虽然不作为犯没有作为,但并不是没有因果关系存在,其重点即在结果回避可能性
上。惟为避免过度扩张,所以学说/实务上另外要求以保障人地位为基础的作为义务的附
加要件。但保障人地位的存在只能使「由不作为所惹起的结果」得以和「由作为所惹起的
结果」同视,亦即只是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连结功能。并无法成为不作为犯的处罚基础(罪
刑法定,而日本法无规定)。所以在(不真正)不作为的处罚是一种例外被承认的情况下
,必须再为保障人地位的存在作出实质论述(作为保障人地位的要件),以此特别的理由
(支配领域说)作为刑法原则上以侵害原理为处罚基础的例外的实质处罚理由。
C、松宫的。
(这部分有点不同,满难掌握,...似乎是)把不作为当成伪装的作为/准作为,而
对保障人地位这一要件的要求持质疑的态度(好像也是因此书上才完全没有提到一般的实
质论述,只是批评形式的三分说)。同时似乎也否定一般所谓的假定的因果关系。而这个
实质的理由是行为人的延长的手足的说法(不采论理关系说、先行行为说、干涉说)。
以上是我大概的理解,接着是问题:
1、到底实质论述的体系位置在哪?
若依A、说,是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要件(刑法15条的实质理由)。则保障人地位
和实质论述为并列的地位。
若依B、说,是保障人地位的实质根据/要件(例外的实质处罚理由)。则须符合实
质要求,才具有保障人地位。进一步,则是否就可不管形式上的法律、先行行为的有无,
反正最後都要实质判断?再者,此时好像变成只要依实质判断成立保障人地位,就直接一
并成立作为义务。如果是这样的话,保障人地位及作为义务好像没有区别,是指同一件事
,对吗??
......我的感觉比较接近老师的A说,所有得以判断作为义务存在的事实情况,其存
在与否是保障人地位(──划出一个限定的范围)的问题,其对行为人是否足以形成一个
作为义务(──於限定的范围内以消去法排除不适当者)则是以实质论述来判断的问题。
只是不晓得B说为什麽会这样安排....(应该是和日文不好、过於拘泥文字有关)。
2、接着是C、说,这是老师上课有明确反对的,就没特别去讲,也因此我之前一开始看
的时候当然是迷迷冒冒的(虽然现在还是...)。但想要问的是,形式的三分说,感觉上应该
就是A、B说中的保障人地位(或作为义的形式要件)。怪的是B、说中的保障人地位却
是指紧密的生活共同体之类的概念,而不同A、B、所述,愈看是愈迷糊。这边是不是我
理解上有错误?
其次,C、说另外还加了一个独立的要件──结果防止的有效性,这需要吗?如果要
,那它的体系在哪里?
3、关於事实上的接纳行为说,我还是不太懂,我的理解是它还是在之前有一个行为存在
,但它多了一些要件再限定那些先行行为,只是这时候我们不会只是称它为「先行行为」
,而是叫它「具有依存性的事实上的接纳行为」,对吗??如果是这样的话,在以法律为
保障人地位时,无先行/接纳行为存在,此说即有不尽之处??可是老师说问题是在别处
,而非在此(山口同)。我想我一定有错,请老师帮忙纠正。
4、再来是建议。我有听到上课的一些同学说对这一部份(不作为)有些地方仍然不是很
清楚。当然这部份本来就满难的,老师自己也在上课时承认,并且老师也不是只挑简单的
来讲,但我想还有一个原因,可能是与讲课的顺序有关,是不是先把因果关系谈完,再去
谈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判断老师会比较省力,同学会比较能掌握?这只是对以後的建议啦,
随便说说的。
另外有一点是,如果在讲到因果关系时,能提一下一般情况下的判断与不作为的作为义务
判断的对应关系吗?特别是实质论述时修正支配领域说,与广义、狭义相当因果的判断的
对应,前者可否完全取代後者,还是只是在广、狭义因果之後再加上实质的判断(因为前
几次问老师,老师只简略地说作为义务的判断完了即不必再为一般因果的判断。我先看了
後面的讲义,实际上一般因果的判断不是那麽简单,为了避免误解老师的意思才问一下)
。
5、最後是最最难的部分,老师隐私权的论述,最後由打破安全神话的恶魔到具有政治意
图的新的社会阶级形成,这一段的论述无法参透,可否稍微指点迷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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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如下:
一、有关不作为犯的论述。
基本上都没有错,我与山口间的差别正在於我有条文的依据,而他没有。
所以他的论述会有形式与实质的交错或混淆的问题。
至於松宫他的情况更糟糕。他仅是批判形式要件而已,无法进一步讨论实质要件。
当然他所说的结果防止可能性,我认为应该是个人的责任要件,而非构成要件。
松宫一方面主张客观的构成要件论,却不谨慎地在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判断中
杂入了责任的要素,非常不智。
关於实质要件的事实上接纳说,其前身是先行行为说,在前阶段的主张时,此说
并没有却实地区分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不过到後阶段的主张时,改称为事实上的
依存关系,此际已有先行行为为形式,接纳行为为实质的区分,不过不仅就形式要
件的不足,抑或就实质要件的狭隘射程而言,此说都有其一定的限制。
二、关於隐私的部分:
这是监狱学中讲现代的规训技术时的重点,你再想想看,如果真的想不通,星期五
下课後我再提示一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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