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看板HolySee
標題Re: [問題] 關於刑罰的問題
時間Wed May 11 04:08:56 2005
※ 引述《wesley123 (一定是哪裡搞錯了)》之銘言:
: 如推文所言,認清事實並無法解決問題。
: 難道法律人就只能束手無策把制度下的悲劇交由其他社會制度解決?
: 老師你所說的刑罰的事後處理機能,
: 難道只侷限於犯罪行為(及所引發的社會動盪)的事後處理,
: 而不能以整個社會作為事後處理的標的嗎?
: 當人們發現,刑罰制度(有時)非但只能解決眼前的問題,
: 甚至還會加劇社會的不平等、使無過錯的人實質上受到刑罰影響,
: 進而使得那些人的心理失衡或創造不良環境而驅使人犯罪(只是假設),
: 當人們發現這些事實,難道不會對法律規範系統產生懷疑?
: 我想,「就現在的法律規範系統而言」,傳播媒體一方面報著八卦消息,
: 另一方面卻直擊社會的角落,揭露司法運作下無辜的可憐人,
: 刑罰事後處理的機能不能只停留在犯罪行為的前後、周圍。
: 就此,刑罰制度(理論)本身,真的無法再改變或調整了嗎?
: 我有上過老師的刑分,不過還是無法獲得解答...
司法的功能的確很小,而且也是非常消極的。
這點由我十餘年來所從事的少年司法改革的失敗中,
即可獲得確認。
監獄學中的行刑與刑之執行的區分更是個可笑的主張。
再者,如果你認為社會大眾會有對於犯罪人的慈悲或善心的話,
那你就太過於樂觀了。歷史上好像還沒有出現過這種社會大眾。
具有積極善心的司法會造成極大的社會動盪,最後可能會產生
更悲慘的失序。
所以我在數年前重題舊調,開始主張社會現象學中的純粹主觀,
企圖消極地解釋查拉圖斯特拉如是說的新生兒的定義。
一個作為新生兒的法律人,要如何在無法破除的結構下,讓重生的
自己協助他人重生?答案不在我的刑分論述,而在刑總的違法以及
責任方面的論述。
這些論述讓我能夠在不影響刑法與刑罰的社會機能的前題下,
從事理論的再建構。
如果你有興趣,可以去看我那篇老蔡快快樂樂榮退學生唧唧歪歪寫論文
的那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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