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看板HolySee
标题Re: [问题] 关於刑罚的问题
时间Wed May 11 04:08:56 2005
※ 引述《wesley123 (一定是哪里搞错了)》之铭言:
: 如推文所言,认清事实并无法解决问题。
: 难道法律人就只能束手无策把制度下的悲剧交由其他社会制度解决?
: 老师你所说的刑罚的事後处理机能,
: 难道只局限於犯罪行为(及所引发的社会动荡)的事後处理,
: 而不能以整个社会作为事後处理的标的吗?
: 当人们发现,刑罚制度(有时)非但只能解决眼前的问题,
: 甚至还会加剧社会的不平等、使无过错的人实质上受到刑罚影响,
: 进而使得那些人的心理失衡或创造不良环境而驱使人犯罪(只是假设),
: 当人们发现这些事实,难道不会对法律规范系统产生怀疑?
: 我想,「就现在的法律规范系统而言」,传播媒体一方面报着八卦消息,
: 另一方面却直击社会的角落,揭露司法运作下无辜的可怜人,
: 刑罚事後处理的机能不能只停留在犯罪行为的前後、周围。
: 就此,刑罚制度(理论)本身,真的无法再改变或调整了吗?
: 我有上过老师的刑分,不过还是无法获得解答...
司法的功能的确很小,而且也是非常消极的。
这点由我十余年来所从事的少年司法改革的失败中,
即可获得确认。
监狱学中的行刑与刑之执行的区分更是个可笑的主张。
再者,如果你认为社会大众会有对於犯罪人的慈悲或善心的话,
那你就太过於乐观了。历史上好像还没有出现过这种社会大众。
具有积极善心的司法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动荡,最後可能会产生
更悲惨的失序。
所以我在数年前重题旧调,开始主张社会现象学中的纯粹主观,
企图消极地解释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的新生儿的定义。
一个作为新生儿的法律人,要如何在无法破除的结构下,让重生的
自己协助他人重生?答案不在我的刑分论述,而在刑总的违法以及
责任方面的论述。
这些论述让我能够在不影响刑法与刑罚的社会机能的前题下,
从事理论的再建构。
如果你有兴趣,可以去看我那篇老蔡快快乐乐荣退学生唧唧歪歪写论文
的那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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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5.29
1F:推 wesley123:谢谢老师 140.112.211.92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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