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sley123 (一定是哪裡搞錯了)
看板HolySee
標題Re: [問題] 關於刑罰的問題
時間Wed May 11 03:26:51 2005
如推文所言,認清事實並無法解決問題。
難道法律人就只能束手無策把制度下的悲劇交由其他社會制度解決?
老師你所說的刑罰的事後處理機能,
難道只侷限於犯罪行為(及所引發的社會動盪)的事後處理,
而不能以整個社會作為事後處理的標的嗎?
當人們發現,刑罰制度(有時)非但只能解決眼前的問題,
甚至還會加劇社會的不平等、使無過錯的人實質上受到刑罰影響,
進而使得那些人的心理失衡或創造不良環境而驅使人犯罪(只是假設),
當人們發現這些事實,難道不會對法律規範系統產生懷疑?
我想,「就現在的法律規範系統而言」,傳播媒體一方面報著八卦消息,
另一方面卻直擊社會的角落,揭露司法運作下無辜的可憐人,
刑罰事後處理的機能不能只停留在犯罪行為的前後、周圍。
就此,刑罰制度(理論)本身,真的無法再改變或調整了嗎?
我有上過老師的刑分,不過還是無法獲得解答...
※ 引述《pigdog (pigdog)》之銘言:
: ※ 引述《wesley123 (一定是哪裡搞錯了)》之銘言:
: : 無論是怎樣的判決,無論判決結果是否伸張了正義,
: : 這判決終究是「使人(犯罪人)不幸的」,
: : 而犯罪人的背後可能隱藏著更多無辜的悲劇,
: : 無論是家庭的破碎、罰金的分擔、連帶的不名譽、公司倒閉員工失業...
: : 想請問老師,
: : 如果刑罰不僅只對犯罪人本身發揮效力,
: : 更連帶、擴散了出去,是否會減低了刑罰的正當性?
: : 又,如果將來從事司法實務,不得不起訴求刑或審判,該如何面對這樣的想法?
: 法律僅是規範系統內的規則而已,若其能達成正義,這個正義也是系統的產物。
: 換言之,如果刑罰有其正當性,這個正當性的基礎也僅存在於系統中,
: 而無法求諸於系統外的任何第三者審級。
: 就現在的法律規範系統而言,所謂的刑罰正當性僅是透過事後處理機能而
: 得達成的規範意識的維護或覺醒而已,被判決的人其會遭到怎樣的對待一事,
: 不是司法所關切之處(當然法律另有一套騙人的行刑制度)。
: 這是系統中的客觀(亦即共同主觀),是一種結構,無法破除。
: 不過,司法人員可以將這種客觀用括弧刮起來,然後用所剩的個人純粹主觀
: 做出最終決定(基於個人倫理反省而做出的道德論述)。
: 要做出這種的最終決定,其前提是該司法人員具有倫理反省能力以及解釋學的
: 操控文字能力,而這兩者都是透過經驗的累積而可獲得的。
: 欲知更進一步的詳情,請至法律學院官方網頁教授群像李茂生欄下載解釋學相關論文。
: 你應該不是上我的課,不然從我的責任論的論述中應該是早就可以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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