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看板HolySee
標題Re: 刑分實例題
時間Fri Apr 29 00:32:11 2005
※ 引述《CATCATCAT (安妮貓)》之銘言:
: 喔,為什麼我剛剛明明在回覆文章,
: 結果卻變成回信了啊@@
: : 4.本例中甲乙恐嚇取財的手段,同時達成收受賄賂的結果,
: : 甲成立什麼罪??
: 看清條文。要求、期約、收受任何一個行為都可。
: 至於恐嚇取財,那是另一個犯罪行為。
會有這個疑問應該是受到某老師的影響,
認為在甲用恐嚇作為取財的手段時,
就只成立346啦。
同時會連乙也不構成行賄(此時行為人並非出於行賄故意)。
這,不是我講的..我只是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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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幫你轉回來了。
某甲在要求時即已成立受賄罪(條文是用「或」字)。
此外,不管某乙的動機何在(動機不是重點),其行為
另應成立恐嚇取財。此際,某甲的交付當然不是行賄罪,
他只是恐嚇取財罪的被害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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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59
1F:→ CATCATCAT:其實我比較好奇為什麼某老師覺得這兩者有排斥 218.166.36.37 04/29
2F:→ CATCATCAT:關係@@ 218.166.36.37 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