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10913 (Tropfen)
看板HolySee
標題刑分實例題
時間Wed Apr 27 20:35:05 2005
某市之調解委員某甲,在進行第一次調解時,先有所偏袒,而後向其所偏袒之一造當事人
某乙邀功,並希望某乙有所感謝。某乙當時並未作出任何承諾,事後也未致贈任何禮物。
某甲見某乙無動於衷,甚為生氣,於是疾言厲色告訴某乙,要某乙致贈一部汽車,不然將
展開報復。某乙心生畏懼,不得已送給某甲一部機車。某甲收下該部機車後,因嫌機車價
廉,遂將該部機車返還給乙。隔天,停放於某乙所居住公寓馬路邊之該部機車,被某甲縱
火燒燬,公寓之大門被燻黑,但是火勢並未延燒至公寓。試分析某甲與某乙是否成立犯罪
?
希望可以稍微講解一下成立之罪
並且,請問:
1.調解委員之性質?
是公務員
或是非公務員,性質上為仲裁人?
2.121條"職務上之行為"與122條"違背職務之行為"的區分標準?
本例中,甲調解時有偏袒,是"職務上之行為"還是"違背職務之行為"?
3.賄賂罪中,職務行為與賄賂不正利益間要有對價關係
然對價關係如何認定?
由行為人主觀抑或由客觀認定?
4.本例中甲乙恐嚇取財的手段,同時達成收受賄賂的結果,
甲成立什麼罪??
5.甲縱火燒毀機車,公寓大門被燻黑,但未延燒至公寓,
構不構成175第一項的"致生公共危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52.20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5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