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看板HolySee
標題Re: 刑分問題
時間Mon Apr 25 00:51:08 2005
※ 引述《yuda (模延)》之銘言:
: ※ 引述《blackb (GOGO安室演唱會!!!!!!!!!)》之銘言:
: : 對啊,如果我沒記錯是經濟交換價值的利益沒錯
: : 性服務無法計算,如果可以計算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
: : 同時也會使啥都可以計算的世界侵入公務員體系
: : 然後就等於沒有任何的人性。
: : 通常會認為性服務不能算的理由可能在於對於性這點放不開
: : 會覺得一個公務員利用他的力量去獲得平常得不到的事情,
: : 不過第一、這只不過顯示公務員的懦弱
: : 第二、很顯然地,這樣的觀點並非是賄賂罪的範疇,
: : 而只是類似濫用權勢性交而已,
: 有些情況的確類似,但228似乎須要從事性行為的雙方有一定的身份關係
: 所以無法說明提供利益者幫公務員付錢讓公務員嫖的情況
: 不過這時後會碰到另一個問題這時是提供金錢還是性服務?
: 其區分標準為何?這個時後還能說他無法計算嗎?
: : 並非是可觀察的對價關係導致信賴崩潰的賄賂罪。
: 上述我舉的例子難到不是可觀察的一種對價關係
: 以媽媽喪從事業務之方式的慣性難到她不會知道公務員在稿什麼蚊子
不正利益到底要不要包含性服務或其他人的勞動力一問,牽涉到財產犯罪中的二項犯罪。
如果將不正利益與不法利益等同對待,那麼對於服務的解釋則必須加以限縮。
不然強制罪與強盜罪、強姦罪與強盜罪就無法區分了。
其實,是不是可以於市場上找到行情表一事,根本不是重點所在。
當然你也可以說,不正比不法於解釋上較為寬廣,不正是指不道德,而不法是指違背
法律。那麼雖然性行為不是不法的行為,所以不是不法利益,但是只要與公務員性交
就是不道德的行為。好樣的。與公務員性交的配偶,是個不道德的人。
最後,所謂的「不包含在對價關係中的性服務」是指對方自己所提供的服務,此點是與
財產犯罪的情形相類比的(被強制的性服務),如果是對方「買」來提供給公務員時,
該「買賣」當然可以算是認定對價關係時的關鍵。
這種解是唯一的缺陷是媽媽桑提供自己的性服務要求公務員為相對應的公務服務的情形,
似乎無法將之視為賄賂罪。
這點與政府極力要求公務員不得涉入風月場所的政令相呼應。正是因為很難認定對價
關係,所以只好強力地做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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