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看板HolySee
标题Re: 刑分问题
时间Mon Apr 25 00:51:08 2005
※ 引述《yuda (模延)》之铭言:
: ※ 引述《blackb (GOGO安室演唱会!!!!!!!!!)》之铭言:
: : 对啊,如果我没记错是经济交换价值的利益没错
: : 性服务无法计算,如果可以计算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
: : 同时也会使啥都可以计算的世界侵入公务员体系
: : 然後就等於没有任何的人性。
: : 通常会认为性服务不能算的理由可能在於对於性这点放不开
: : 会觉得一个公务员利用他的力量去获得平常得不到的事情,
: : 不过第一、这只不过显示公务员的懦弱
: : 第二、很显然地,这样的观点并非是贿赂罪的范畴,
: : 而只是类似滥用权势性交而已,
: 有些情况的确类似,但228似乎须要从事性行为的双方有一定的身份关系
: 所以无法说明提供利益者帮公务员付钱让公务员嫖的情况
: 不过这时後会碰到另一个问题这时是提供金钱还是性服务?
: 其区分标准为何?这个时後还能说他无法计算吗?
: : 并非是可观察的对价关系导致信赖崩溃的贿赂罪。
: 上述我举的例子难到不是可观察的一种对价关系
: 以妈妈丧从事业务之方式的惯性难到她不会知道公务员在稿什麽蚊子
不正利益到底要不要包含性服务或其他人的劳动力一问,牵涉到财产犯罪中的二项犯罪。
如果将不正利益与不法利益等同对待,那麽对於服务的解释则必须加以限缩。
不然强制罪与强盗罪、强奸罪与强盗罪就无法区分了。
其实,是不是可以於市场上找到行情表一事,根本不是重点所在。
当然你也可以说,不正比不法於解释上较为宽广,不正是指不道德,而不法是指违背
法律。那麽虽然性行为不是不法的行为,所以不是不法利益,但是只要与公务员性交
就是不道德的行为。好样的。与公务员性交的配偶,是个不道德的人。
最後,所谓的「不包含在对价关系中的性服务」是指对方自己所提供的服务,此点是与
财产犯罪的情形相类比的(被强制的性服务),如果是对方「买」来提供给公务员时,
该「买卖」当然可以算是认定对价关系时的关键。
这种解是唯一的缺陷是妈妈桑提供自己的性服务要求公务员为相对应的公务服务的情形,
似乎无法将之视为贿赂罪。
这点与政府极力要求公务员不得涉入风月场所的政令相呼应。正是因为很难认定对价
关系,所以只好强力地做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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