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看板HolySee
標題Re: 刑分問題
時間Mon Apr 25 00:31:11 2005
※ 引述《pigdog (pigdog)》之銘言:
: ※ 引述《blackb (GOGO安室演唱會!!!!!!!!!)》之銘言:
: : (1) 150條,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可是如果首謀者也同時下手實施強暴脅迫,這時侵害法益比只下手實施強暴脅迫
: : 者大(還多了惹起眾人犯意的因果性),但刑度卻都一樣為五年,會不會有不均衡
: : 之感?
: : 至於第一個問題,
: : 首謀通常不是不會下手嗎(在那邊吼),如果有的話也只是競合吧?
: : 條文本來就規定的不好(關於首謀)。
: 一般而言對於法益侵害的程度可分成首謀、現場指揮、下手強暴脅迫、在場助勢等,
: 刑度應該規定成不一樣。不過,既然我國法律規定成如此,則只能說這是量刑問題。
: 再者,若首謀下場現場指揮並實施強暴脅迫時,一般而言,只會論以一個犯罪,其諸
: 行為態樣會被最高層次者吸收。另一種情形則是加重竊盜罪等情形,若有諸種加重情
: 事,也是只加重一次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等,沒有數度加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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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40.112.5.29
: 推 saintsage:第一種吸收關係究竟是什麼?是"相異犯罪階段諸 140.112.214.19 04/24
: → saintsage:行為"嗎? 140.112.214.19 04/24
: 推 saintsage:第二種是連續犯嗎? 老師沒教(視為沒教),不會 140.112.214.19 04/24
老師沒教?真有夠打混。碰到這種教師應該大加撻伐,然後自己努力用功。
這裡所說的不是數罪中的問題,因為只有一罪。
當條文中規定數種行為類型時,縱或每個行為類型都有做,但只會成立一罪。
例如妨害往來交通安全罪中,又破壞又壅塞的情形,再如教唆他人自殺,但是
被害人雖然受影響而想自殺,但又不敢自己殺自己,於是要求教唆者刺他一刀,
此際只會成立一個加工自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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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5.29
1F:推 saintsage:同一法益主體複數行為,所以是接續犯? ...@@ 140.112.214.19 04/25
2F:推 pigdog:你已經走火入魔了,已經說是非數罪問題。 140.112.5.29 04/25
3F:→ pigdog:想想刺一刀,然後又割喉的殺人事件。 140.112.5.29 04/25
4F:推 saintsage:那這是老師沒教的責任@@ 140.112.214.19 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