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看板HolySee
标题Re: 刑分问题
时间Mon Apr 25 00:31:11 2005
※ 引述《pigdog (pigdog)》之铭言:
: ※ 引述《blackb (GOGO安室演唱会!!!!!!!!!)》之铭言:
: : (1) 150条,首谋及下手实施强暴胁迫者,均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可是如果首谋者也同时下手实施强暴胁迫,这时侵害法益比只下手实施强暴胁迫
: : 者大(还多了惹起众人犯意的因果性),但刑度却都一样为五年,会不会有不均衡
: : 之感?
: : 至於第一个问题,
: : 首谋通常不是不会下手吗(在那边吼),如果有的话也只是竞合吧?
: : 条文本来就规定的不好(关於首谋)。
: 一般而言对於法益侵害的程度可分成首谋、现场指挥、下手强暴胁迫、在场助势等,
: 刑度应该规定成不一样。不过,既然我国法律规定成如此,则只能说这是量刑问题。
: 再者,若首谋下场现场指挥并实施强暴胁迫时,一般而言,只会论以一个犯罪,其诸
: 行为态样会被最高层次者吸收。另一种情形则是加重窃盗罪等情形,若有诸种加重情
: 事,也是只加重一次成立一个加重窃盗等,没有数度加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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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40.112.5.29
: 推 saintsage:第一种吸收关系究竟是什麽?是"相异犯罪阶段诸 140.112.214.19 04/24
: → saintsage:行为"吗? 140.112.214.19 04/24
: 推 saintsage:第二种是连续犯吗? 老师没教(视为没教),不会 140.112.214.19 04/24
老师没教?真有够打混。碰到这种教师应该大加挞伐,然後自己努力用功。
这里所说的不是数罪中的问题,因为只有一罪。
当条文中规定数种行为类型时,纵或每个行为类型都有做,但只会成立一罪。
例如妨害往来交通安全罪中,又破坏又壅塞的情形,再如教唆他人自杀,但是
被害人虽然受影响而想自杀,但又不敢自己杀自己,於是要求教唆者刺他一刀,
此际只会成立一个加工自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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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5.29
1F:推 saintsage:同一法益主体复数行为,所以是接续犯? ...@@ 140.112.214.19 04/25
2F:推 pigdog:你已经走火入魔了,已经说是非数罪问题。 140.112.5.29 04/25
3F:→ pigdog:想想刺一刀,然後又割喉的杀人事件。 140.112.5.29 04/25
4F:推 saintsage:那这是老师没教的责任@@ 140.112.214.19 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