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da (模延)
看板HolySee
標題Re: 刑分問題
時間Sun Apr 24 22:36:27 2005
※ 引述《blackb (GOGO安室演唱會!!!!!!!!!)》之銘言:
: ※ 引述《blackb (GOGO安室演唱會!!!!!!!!!)》之銘言:
: 一樣是轉過來的,我先回答一部份。
: : p.33 利益
: : 不法利益是否限制在具有經濟交換價值的利益。
: : 大家上課聽到的好像不太一樣,要再跟老師確認一下。
: : 而且以一般人的觀點視之,要說接受性服務交換為一定之行為不算受賄,我
: : 覺得這還滿難接受的。
: 對啊,如果我沒記錯是經濟交換價值的利益沒錯
: 性服務無法計算,如果可以計算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
: 同時也會使啥都可以計算的世界侵入公務員體系
: 然後就等於沒有任何的人性。
: 通常會認為性服務不能算的理由可能在於對於性這點放不開
: 會覺得一個公務員利用他的力量去獲得平常得不到的事情,
: 不過第一、這只不過顯示公務員的懦弱
: 第二、很顯然地,這樣的觀點並非是賄賂罪的範疇,
: 而只是類似濫用權勢性交而已,
有些情況的確類似,但228似乎須要從事性行為的雙方有一定的身份關係
所以無法說明提供利益者幫公務員付錢讓公務員嫖的情況
不過這時後會碰到另一個問題這時是提供金錢還是性服務?
其區分標準為何?這個時後還能說他無法計算嗎?
: 並非是可觀察的對價關係導致信賴崩潰的賄賂罪。
上述我舉的例子難到不是可觀察的一種對價關係
以媽媽喪從事業務之方式的慣性難到她不會知道公務員在稿什麼蚊子
: : p.37 圖利罪
: : 對於圖利自己損害國家的情況,援用公務員法處罰。
: : 至少以我的觀點來看我認為這樣是有點問題的。
: : 對於損害國家圖利自己的狀況,除了會使人民對於該公務員執行職務公正性
: : 的信賴感受到損傷外,我覺得還會另外加上一個對於國家機制有效運作信賴
: : 感的傷害(為什麼國家這麼無能,讓公務員輕易地中飽私囊)。
: : 所以對於這種情形不以圖利罪加以處罰真的正確嗎?
: : 我覺得有點疑問。
: : 另外是不是可以將國家利益解釋成人民利益的集合,例如國庫是人民的稅金
: : ,因此對於侵害國庫圖利自己的情形,可以解釋成對人民有造成侵害,而可
: : 依圖利罪加以處罰。
: 圖利的重點雖然是濫權,不過其仍然是對於人民信賴的破壞。
: 而信賴的破壞結果在於利益的得到(不過這個時間點實在太晚了)
: 既然如此,判斷的重點應該在於利益獲得這件事,而過程是圖利自己或他人。
: 從而,損害似乎不會是重點(觀察其他的濫權罪,重點都在於濫權,
: 而損害是人民的損害,和這邊的損害不同)
: 而這裡會判斷損害只不過是利益的反面而已。
: 所要觀察的並不是國庫損害這點的可罰性,
: 而是濫權從國庫得利的這件事情的可罰性,而如果用稅金這樣的間接觀點
: 那麼就和抓A片因為看了會去性犯罪一樣,太遠了些。
: 我是覺得圖利罪本來就是多餘的犯罪,因此修法去掉什麼,
: 就一定要把他解釋成完全沒有。
: : p.41 職務=業務?
: : 是否二者之間範圍有所差別,否則以公務員侵害人民的刑度,再加上134條
: : ,其刑度都會超越125條所定之刑度。以致重傷而言,如果用125條是3~10
: : 年;如果用278條+134條就超重,所以要保護公務員就要認為其屬125條所規
: : 定之公務員。
: : 但是假如是依284條業務上過失刑度便較輕,但是牽涉到兩個問題,第一個便
: : 是如果該公務員並非過失便無此條適用,而得依照278處理。第二個是如果非
: : 屬其之職務,則為何可認屬業務?是否職務與業務之範圍有所差異。
: 業務不是那種醫生之類的嗎?
: 職務應該和身分比較吧,身分比較大(人民觀點),職務比較小(法觀點)。
: 如果要用過失致死,那應該是用過失致死加上134,而不是用業務過失致死。
: 而且,134和125有決定性的不同點喔,125的濫權還是在在職務內
: 但是134是職務外啊!也因此不可能會有競合的問題,如果職務內是用125
: 職務外才會用過失致死加上134。134和125應該是不重疊的,
: 我最近沒去聽課,不過我的理解是這樣的。
: : 121條與122條
: : 違法職務與違背職務到底有啥不同。
: 違背職務不是刑法上的概念,就只是行政法上違背職務而已
: 違法職務的用語在哪裡?如果是刑法上用語就是刑法的違法,
: 是要處罰的。
: 我不太懂這個問題的意思...對不起...
: 請老師補充吧,很多東西我都忘光了,而且刑分講義和山口厚都借給
: 學長了,手邊沒資料實在無法給他很確定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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