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da (模延)
看板HolySee
标题Re: 刑分问题
时间Sun Apr 24 22:36:27 2005
※ 引述《blackb (GOGO安室演唱会!!!!!!!!!)》之铭言:
: ※ 引述《blackb (GOGO安室演唱会!!!!!!!!!)》之铭言:
: 一样是转过来的,我先回答一部份。
: : p.33 利益
: : 不法利益是否限制在具有经济交换价值的利益。
: : 大家上课听到的好像不太一样,要再跟老师确认一下。
: : 而且以一般人的观点视之,要说接受性服务交换为一定之行为不算受贿,我
: : 觉得这还满难接受的。
: 对啊,如果我没记错是经济交换价值的利益没错
: 性服务无法计算,如果可以计算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
: 同时也会使啥都可以计算的世界侵入公务员体系
: 然後就等於没有任何的人性。
: 通常会认为性服务不能算的理由可能在於对於性这点放不开
: 会觉得一个公务员利用他的力量去获得平常得不到的事情,
: 不过第一、这只不过显示公务员的懦弱
: 第二、很显然地,这样的观点并非是贿赂罪的范畴,
: 而只是类似滥用权势性交而已,
有些情况的确类似,但228似乎须要从事性行为的双方有一定的身份关系
所以无法说明提供利益者帮公务员付钱让公务员嫖的情况
不过这时後会碰到另一个问题这时是提供金钱还是性服务?
其区分标准为何?这个时後还能说他无法计算吗?
: 并非是可观察的对价关系导致信赖崩溃的贿赂罪。
上述我举的例子难到不是可观察的一种对价关系
以妈妈丧从事业务之方式的惯性难到她不会知道公务员在稿什麽蚊子
: : p.37 图利罪
: : 对於图利自己损害国家的情况,援用公务员法处罚。
: : 至少以我的观点来看我认为这样是有点问题的。
: : 对於损害国家图利自己的状况,除了会使人民对於该公务员执行职务公正性
: : 的信赖感受到损伤外,我觉得还会另外加上一个对於国家机制有效运作信赖
: : 感的伤害(为什麽国家这麽无能,让公务员轻易地中饱私囊)。
: : 所以对於这种情形不以图利罪加以处罚真的正确吗?
: : 我觉得有点疑问。
: : 另外是不是可以将国家利益解释成人民利益的集合,例如国库是人民的税金
: : ,因此对於侵害国库图利自己的情形,可以解释成对人民有造成侵害,而可
: : 依图利罪加以处罚。
: 图利的重点虽然是滥权,不过其仍然是对於人民信赖的破坏。
: 而信赖的破坏结果在於利益的得到(不过这个时间点实在太晚了)
: 既然如此,判断的重点应该在於利益获得这件事,而过程是图利自己或他人。
: 从而,损害似乎不会是重点(观察其他的滥权罪,重点都在於滥权,
: 而损害是人民的损害,和这边的损害不同)
: 而这里会判断损害只不过是利益的反面而已。
: 所要观察的并不是国库损害这点的可罚性,
: 而是滥权从国库得利的这件事情的可罚性,而如果用税金这样的间接观点
: 那麽就和抓A片因为看了会去性犯罪一样,太远了些。
: 我是觉得图利罪本来就是多余的犯罪,因此修法去掉什麽,
: 就一定要把他解释成完全没有。
: : p.41 职务=业务?
: : 是否二者之间范围有所差别,否则以公务员侵害人民的刑度,再加上134条
: : ,其刑度都会超越125条所定之刑度。以致重伤而言,如果用125条是3~10
: : 年;如果用278条+134条就超重,所以要保护公务员就要认为其属125条所规
: : 定之公务员。
: : 但是假如是依284条业务上过失刑度便较轻,但是牵涉到两个问题,第一个便
: : 是如果该公务员并非过失便无此条适用,而得依照278处理。第二个是如果非
: : 属其之职务,则为何可认属业务?是否职务与业务之范围有所差异。
: 业务不是那种医生之类的吗?
: 职务应该和身分比较吧,身分比较大(人民观点),职务比较小(法观点)。
: 如果要用过失致死,那应该是用过失致死加上134,而不是用业务过失致死。
: 而且,134和125有决定性的不同点喔,125的滥权还是在在职务内
: 但是134是职务外啊!也因此不可能会有竞合的问题,如果职务内是用125
: 职务外才会用过失致死加上134。134和125应该是不重叠的,
: 我最近没去听课,不过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 : 121条与122条
: : 违法职务与违背职务到底有啥不同。
: 违背职务不是刑法上的概念,就只是行政法上违背职务而已
: 违法职务的用语在哪里?如果是刑法上用语就是刑法的违法,
: 是要处罚的。
: 我不太懂这个问题的意思...对不起...
: 请老师补充吧,很多东西我都忘光了,而且刑分讲义和山口厚都借给
: 学长了,手边没资料实在无法给他很确定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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