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看板HolySee
標題Re: 刑分問題
時間Sat Apr 23 23:04:44 2005
※ 引述《blackb (GOGO安室演唱會!!!!!!!!!)》之銘言:
: (1) 150條,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可是如果首謀者也同時下手實施強暴脅迫,這時侵害法益比只下手實施強暴脅迫
: 者大(還多了惹起眾人犯意的因果性),但刑度卻都一樣為五年,會不會有不均衡
: 之感?
: 至於第一個問題,
: 首謀通常不是不會下手嗎(在那邊吼),如果有的話也只是競合吧?
: 條文本來就規定的不好(關於首謀)。
一般而言對於法益侵害的程度可分成首謀、現場指揮、下手強暴脅迫、在場助勢等,
刑度應該規定成不一樣。不過,既然我國法律規定成如此,則只能說這是量刑問題。
再者,若首謀下場現場指揮並實施強暴脅迫時,一般而言,只會論以一個犯罪,其諸
行為態樣會被最高層次者吸收。另一種情形則是加重竊盜罪等情形,若有諸種加重情
事,也是只加重一次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等,沒有數度加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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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5.29
1F:推 saintsage:第一種吸收關係究竟是什麼?是"相異犯罪階段諸 140.112.214.19 04/24
2F:→ saintsage:行為"嗎? 140.112.214.19 04/24
3F:推 saintsage:第二種是連續犯嗎? 老師沒教(視為沒教),不會 140.112.214.19 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