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看板HolySee
标题Re: 刑分问题
时间Sat Apr 23 23:04:44 2005
※ 引述《blackb (GOGO安室演唱会!!!!!!!!!)》之铭言:
: (1) 150条,首谋及下手实施强暴胁迫者,均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可是如果首谋者也同时下手实施强暴胁迫,这时侵害法益比只下手实施强暴胁迫
: 者大(还多了惹起众人犯意的因果性),但刑度却都一样为五年,会不会有不均衡
: 之感?
: 至於第一个问题,
: 首谋通常不是不会下手吗(在那边吼),如果有的话也只是竞合吧?
: 条文本来就规定的不好(关於首谋)。
一般而言对於法益侵害的程度可分成首谋、现场指挥、下手强暴胁迫、在场助势等,
刑度应该规定成不一样。不过,既然我国法律规定成如此,则只能说这是量刑问题。
再者,若首谋下场现场指挥并实施强暴胁迫时,一般而言,只会论以一个犯罪,其诸
行为态样会被最高层次者吸收。另一种情形则是加重窃盗罪等情形,若有诸种加重情
事,也是只加重一次成立一个加重窃盗等,没有数度加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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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aintsage:第一种吸收关系究竟是什麽?是"相异犯罪阶段诸 140.112.214.19 04/24
2F:→ saintsage:行为"吗? 140.112.214.19 04/24
3F:推 saintsage:第二种是连续犯吗? 老师没教(视为没教),不会 140.112.214.19 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