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b (GOGO安室演唱會!!!!!!!!!)
看板HolySee
標題Re: 刑分問題
時間Fri Apr 22 23:10:43 2005
※ 引述《blackb (GOGO安室演唱會!!!!!!!!!)》之銘言:
一樣是轉過來的,我先回答一部份。
: p.33 利益
: 不法利益是否限制在具有經濟交換價值的利益。
: 大家上課聽到的好像不太一樣,要再跟老師確認一下。
: 而且以一般人的觀點視之,要說接受性服務交換為一定之行為不算受賄,我
: 覺得這還滿難接受的。
對啊,如果我沒記錯是經濟交換價值的利益沒錯
性服務無法計算,如果可以計算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
同時也會使啥都可以計算的世界侵入公務員體系
然後就等於沒有任何的人性。
通常會認為性服務不能算的理由可能在於對於性這點放不開
會覺得一個公務員利用他的力量去獲得平常得不到的事情,
不過第一、這只不過顯示公務員的懦弱
第二、很顯然地,這樣的觀點並非是賄賂罪的範疇,
而只是類似濫用權勢性交而已,
並非是可觀察的對價關係導致信賴崩潰的賄賂罪。
: p.37 圖利罪
: 對於圖利自己損害國家的情況,援用公務員法處罰。
: 至少以我的觀點來看我認為這樣是有點問題的。
: 對於損害國家圖利自己的狀況,除了會使人民對於該公務員執行職務公正性
: 的信賴感受到損傷外,我覺得還會另外加上一個對於國家機制有效運作信賴
: 感的傷害(為什麼國家這麼無能,讓公務員輕易地中飽私囊)。
: 所以對於這種情形不以圖利罪加以處罰真的正確嗎?
: 我覺得有點疑問。
: 另外是不是可以將國家利益解釋成人民利益的集合,例如國庫是人民的稅金
: ,因此對於侵害國庫圖利自己的情形,可以解釋成對人民有造成侵害,而可
: 依圖利罪加以處罰。
圖利的重點雖然是濫權,不過其仍然是對於人民信賴的破壞。
而信賴的破壞結果在於利益的得到(不過這個時間點實在太晚了)
既然如此,判斷的重點應該在於利益獲得這件事,而過程是圖利自己或他人。
從而,損害似乎不會是重點(觀察其他的濫權罪,重點都在於濫權,
而損害是人民的損害,和這邊的損害不同)
而這裡會判斷損害只不過是利益的反面而已。
所要觀察的並不是國庫損害這點的可罰性,
而是濫權從國庫得利的這件事情的可罰性,而如果用稅金這樣的間接觀點
那麼就和抓A片因為看了會去性犯罪一樣,太遠了些。
我是覺得圖利罪本來就是多餘的犯罪,因此修法去掉什麼,
就一定要把他解釋成完全沒有。
: p.41 職務=業務?
: 是否二者之間範圍有所差別,否則以公務員侵害人民的刑度,再加上134條
: ,其刑度都會超越125條所定之刑度。以致重傷而言,如果用125條是3~10
: 年;如果用278條+134條就超重,所以要保護公務員就要認為其屬125條所規
: 定之公務員。
: 但是假如是依284條業務上過失刑度便較輕,但是牽涉到兩個問題,第一個便
: 是如果該公務員並非過失便無此條適用,而得依照278處理。第二個是如果非
: 屬其之職務,則為何可認屬業務?是否職務與業務之範圍有所差異。
業務不是那種醫生之類的嗎?
職務應該和身分比較吧,身分比較大(人民觀點),職務比較小(法觀點)。
如果要用過失致死,那應該是用過失致死加上134,而不是用業務過失致死。
而且,134和125有決定性的不同點喔,125的濫權還是在在職務內
但是134是職務外啊!也因此不可能會有競合的問題,如果職務內是用125
職務外才會用過失致死加上134。134和125應該是不重疊的,
我最近沒去聽課,不過我的理解是這樣的。
: 121條與122條
: 違法職務與違背職務到底有啥不同。
違背職務不是刑法上的概念,就只是行政法上違背職務而已
違法職務的用語在哪裡?如果是刑法上用語就是刑法的違法,
是要處罰的。
我不太懂這個問題的意思...對不起...
請老師補充吧,很多東西我都忘光了,而且刑分講義和山口厚都借給
學長了,手邊沒資料實在無法給他很確定就是了。
--
男人把夢想
託付給男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219.13
※ 編輯: blackb 來自: 218.167.219.13 (04/22 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