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b (GOGO安室演唱会!!!!!!!!!)
看板HolySee
标题Re: 刑分问题
时间Fri Apr 22 23:10:43 2005
※ 引述《blackb (GOGO安室演唱会!!!!!!!!!)》之铭言:
一样是转过来的,我先回答一部份。
: p.33 利益
: 不法利益是否限制在具有经济交换价值的利益。
: 大家上课听到的好像不太一样,要再跟老师确认一下。
: 而且以一般人的观点视之,要说接受性服务交换为一定之行为不算受贿,我
: 觉得这还满难接受的。
对啊,如果我没记错是经济交换价值的利益没错
性服务无法计算,如果可以计算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
同时也会使啥都可以计算的世界侵入公务员体系
然後就等於没有任何的人性。
通常会认为性服务不能算的理由可能在於对於性这点放不开
会觉得一个公务员利用他的力量去获得平常得不到的事情,
不过第一、这只不过显示公务员的懦弱
第二、很显然地,这样的观点并非是贿赂罪的范畴,
而只是类似滥用权势性交而已,
并非是可观察的对价关系导致信赖崩溃的贿赂罪。
: p.37 图利罪
: 对於图利自己损害国家的情况,援用公务员法处罚。
: 至少以我的观点来看我认为这样是有点问题的。
: 对於损害国家图利自己的状况,除了会使人民对於该公务员执行职务公正性
: 的信赖感受到损伤外,我觉得还会另外加上一个对於国家机制有效运作信赖
: 感的伤害(为什麽国家这麽无能,让公务员轻易地中饱私囊)。
: 所以对於这种情形不以图利罪加以处罚真的正确吗?
: 我觉得有点疑问。
: 另外是不是可以将国家利益解释成人民利益的集合,例如国库是人民的税金
: ,因此对於侵害国库图利自己的情形,可以解释成对人民有造成侵害,而可
: 依图利罪加以处罚。
图利的重点虽然是滥权,不过其仍然是对於人民信赖的破坏。
而信赖的破坏结果在於利益的得到(不过这个时间点实在太晚了)
既然如此,判断的重点应该在於利益获得这件事,而过程是图利自己或他人。
从而,损害似乎不会是重点(观察其他的滥权罪,重点都在於滥权,
而损害是人民的损害,和这边的损害不同)
而这里会判断损害只不过是利益的反面而已。
所要观察的并不是国库损害这点的可罚性,
而是滥权从国库得利的这件事情的可罚性,而如果用税金这样的间接观点
那麽就和抓A片因为看了会去性犯罪一样,太远了些。
我是觉得图利罪本来就是多余的犯罪,因此修法去掉什麽,
就一定要把他解释成完全没有。
: p.41 职务=业务?
: 是否二者之间范围有所差别,否则以公务员侵害人民的刑度,再加上134条
: ,其刑度都会超越125条所定之刑度。以致重伤而言,如果用125条是3~10
: 年;如果用278条+134条就超重,所以要保护公务员就要认为其属125条所规
: 定之公务员。
: 但是假如是依284条业务上过失刑度便较轻,但是牵涉到两个问题,第一个便
: 是如果该公务员并非过失便无此条适用,而得依照278处理。第二个是如果非
: 属其之职务,则为何可认属业务?是否职务与业务之范围有所差异。
业务不是那种医生之类的吗?
职务应该和身分比较吧,身分比较大(人民观点),职务比较小(法观点)。
如果要用过失致死,那应该是用过失致死加上134,而不是用业务过失致死。
而且,134和125有决定性的不同点喔,125的滥权还是在在职务内
但是134是职务外啊!也因此不可能会有竞合的问题,如果职务内是用125
职务外才会用过失致死加上134。134和125应该是不重叠的,
我最近没去听课,不过我的理解是这样的。
: 121条与122条
: 违法职务与违背职务到底有啥不同。
违背职务不是刑法上的概念,就只是行政法上违背职务而已
违法职务的用语在哪里?如果是刑法上用语就是刑法的违法,
是要处罚的。
我不太懂这个问题的意思...对不起...
请老师补充吧,很多东西我都忘光了,而且刑分讲义和山口厚都借给
学长了,手边没资料实在无法给他很确定就是了。
--
男人把梦想
托付给男人!!!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7.219.13
※ 编辑: blackb 来自: 218.167.219.13 (04/22 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