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b (GOGO安室演唱會!!!!!!!!!)
看板HolySee
標題刑分問題
時間Fri Apr 22 10:37:44 2005
(1) 150條,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是如果首謀者也同時下手實施強暴脅迫,這時侵害法益比只下手實施強暴脅迫
者大(還多了惹起眾人犯意的因果性),但刑度卻都一樣為五年,會不會有不均衡
之感?
(2) 354條,毀損器物罪,規定「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何在個人法益的地方還
要規定社會法益進去? 有何特別理由? 做為可罰違法性的關卡嗎?
不是我問的,先回答一下好了。
每個犯罪其實都有社會法益隱藏在背後,其型態不一而足。
在毀損罪的情形,足生損害於公眾於他人是浮出來的判斷要件,
而這各要件的確可以成為毀損罪的關卡,否則單純的毀損
或者輕微的毀損民事賠償即可解決。
相類似的副隨法益而你們學過的就是加工自殺罪,
還有竊盜醉和侵占脫離物罪的排斥關係,
然而這些副隨法益都是隱而不顯的(暫時推定的)
不過毀損罪是明定的。
至於第一個問題,
首謀通常不是不會下手嗎(在那邊吼),如果有的話也只是競合吧?
條文本來就規定的不好(關於首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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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把夢想
託付給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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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izumo1201:謝謝助教回答^^140.112.211.210 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