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b (GOGO安室演唱會!!!!!!!!!)
看板HolySee
標題Re: [問題] 違法性牽連及迴避可能性
時間Thu Apr 21 13:36:27 2005
※ 引述《pigdog (pigdog)》之銘言:
: : ◆ From: 218.166.115.106
: : 推 Pocketsun:謝謝學長 不過因為我看不懂德文網站所還是不 59.121.197.185 04/21
: : → Pocketsun:懂它指涉為何 不過好像跟它一起討論的是 規範 59.121.197.185 04/21
: : → Pocketsun:目的 所以有可能會是放在[客觀歸責]中 那類比 59.121.197.185 04/21
: : → Pocketsun:於pd應該是規範的條件關係 59.121.197.185 04/21
: : → Pocketsun:其實我想說的是 老師的規範性條件關係是否一定 59.121.197.185 04/21
: : → Pocketsun:合理呢? 是不是放到故意去處理更合理? 59.121.197.185 04/21
: 因果關係中的規範要求主要是為了解決條件關係中的盲點,
: 與其配合的是事實的條件關係而不是假設的條件關係。
: 這種規範的要求全然存在於條件關係中,與責任方面的規
: 範要求並不一樣,所以不能放到責任論中討論。
: 還有責任中關係到故意部分而加以討論的規範要素是期待
: 可能性。
: 羊哥哥,不要用推的,寫在本文。
今天遇到揚聲葛格,聽他重新定義一次問題,
所以必須再回答一次。
他的問題其實是,為什麼要放迴避可能性在客觀中檢驗?
因為德國似乎只有事實上的條件關係。
我的回答是,這還是牽涉到行為無價值的論點。
採行為無價值的論者會重點非難行為的反價值,也因此對於迴避與否的問題
會留到主觀去阻卻。這也是揚聲葛格在一開始所提到的,為什麼不能認為他是違法
然後留到主觀去阻卻。
如果按照結果無價值的論者,重點會放在客觀上法所看起來是否違法,
亦即客觀上就必須要有迴避可能性的判斷點→規範上條件關係的成立理由
而這樣的觀點,就是法規範在客觀看到這件事情的要求上,有時候會認為無法去要求
行為人,進而否定條件關係。
但是仍然會有問題的是:如果這樣切開來客觀和主觀,其分歧點在哪裡?
不過這各問題也獲得解決了,就是一開始所提的當下以及假設的問題,
對於一個人客觀上科學的要求(其實仍然是共同主觀所認識的科學要求)
和對於一個人主觀用共同主觀的非難仍然是有差異的,雖然其實也不是很明顯。
那最後會衍生的問題,就只剩客觀歸責的理論,
不過按照之前所述,如果德國本來就只有事實上條件,
那表示他們根本對於迴避可能形沒有切開過,那也根本沒有我所疑惑的問題了。
不過這樣看來,對於故意犯德國的處理就很可怕了,
因為看起來似乎無法使用迴避可能性,(期待可能性不能完全解決問題,使用頻率也低)
不過德國可能會覺得反正這個人都故意了,幹下去也沒差吧?
(不過現在德國通說是如何,實在就不知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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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把夢想
託付給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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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52.18
※ 編輯: blackb 來自: 140.112.152.18 (04/21 13:38)
※ 編輯: blackb 來自: 140.112.152.18 (04/21 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