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b (GOGO安室演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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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违法性牵连及回避可能性
时间Thu Apr 21 13:36:27 2005
※ 引述《pigdog (pigdog)》之铭言:
: : ◆ From: 218.166.115.106
: : 推 Pocketsun:谢谢学长 不过因为我看不懂德文网站所还是不 59.121.197.185 04/21
: : → Pocketsun:懂它指涉为何 不过好像跟它一起讨论的是 规范 59.121.197.185 04/21
: : → Pocketsun:目的 所以有可能会是放在[客观归责]中 那类比 59.121.197.185 04/21
: : → Pocketsun:於pd应该是规范的条件关系 59.121.197.185 04/21
: : → Pocketsun:其实我想说的是 老师的规范性条件关系是否一定 59.121.197.185 04/21
: : → Pocketsun:合理呢? 是不是放到故意去处理更合理? 59.121.197.185 04/21
: 因果关系中的规范要求主要是为了解决条件关系中的盲点,
: 与其配合的是事实的条件关系而不是假设的条件关系。
: 这种规范的要求全然存在於条件关系中,与责任方面的规
: 范要求并不一样,所以不能放到责任论中讨论。
: 还有责任中关系到故意部分而加以讨论的规范要素是期待
: 可能性。
: 羊哥哥,不要用推的,写在本文。
今天遇到扬声葛格,听他重新定义一次问题,
所以必须再回答一次。
他的问题其实是,为什麽要放回避可能性在客观中检验?
因为德国似乎只有事实上的条件关系。
我的回答是,这还是牵涉到行为无价值的论点。
采行为无价值的论者会重点非难行为的反价值,也因此对於回避与否的问题
会留到主观去阻却。这也是扬声葛格在一开始所提到的,为什麽不能认为他是违法
然後留到主观去阻却。
如果按照结果无价值的论者,重点会放在客观上法所看起来是否违法,
亦即客观上就必须要有回避可能性的判断点→规范上条件关系的成立理由
而这样的观点,就是法规范在客观看到这件事情的要求上,有时候会认为无法去要求
行为人,进而否定条件关系。
但是仍然会有问题的是:如果这样切开来客观和主观,其分歧点在哪里?
不过这各问题也获得解决了,就是一开始所提的当下以及假设的问题,
对於一个人客观上科学的要求(其实仍然是共同主观所认识的科学要求)
和对於一个人主观用共同主观的非难仍然是有差异的,虽然其实也不是很明显。
那最後会衍生的问题,就只剩客观归责的理论,
不过按照之前所述,如果德国本来就只有事实上条件,
那表示他们根本对於回避可能形没有切开过,那也根本没有我所疑惑的问题了。
不过这样看来,对於故意犯德国的处理就很可怕了,
因为看起来似乎无法使用回避可能性,(期待可能性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使用频率也低)
不过德国可能会觉得反正这个人都故意了,干下去也没差吧?
(不过现在德国通说是如何,实在就不知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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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把梦想
托付给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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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152.18
※ 编辑: blackb 来自: 140.112.152.18 (04/21 13:38)
※ 编辑: blackb 来自: 140.112.152.18 (04/21 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