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看板HolySee
標題Re: [問題] 違法性牽連及迴避可能性
時間Wed Apr 20 00:23:36 2005
我沒聽過「違法關連性」這個用語。
不過,按其內容應該是早期「新過失犯理論」時代的東西。
採的應該是二階論,而且是違法與責任相連鎖的二階論。
這與我所談的「作為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之一的相當因果關
係中的條件關係中的規範性迴避可能性」不同。
在客觀主義中,不分故意類型還是過失類型,於構成要件
該當性的判斷中都需要考量條件關係中的規範要求,而這個
迴避可能的規範要求是否能夠完遂一事完全是看客觀事態而定,
根本與行為人的主觀能力無關,所以自然也不會與責任直接連鎖。
過失責任中的注意義務是以預見可能、結果迴避可能為內容,
但這些「可能」都是以行為人的主觀為判斷對象。
當然既然在構成要件中即已討論到法對於一般人所為的迴避結果的
要求,則在責任的層面,即必須討論行為人是否有能力預見但
卻沒有預見一事,是否可以歸責於行為人。而能力區分說就是
用在這個時候的判斷上。
當然國家的規範上,可以要求監督義務或甚至於頗「久遠」的
注意義務,不過這已經不是你的問題所在。
基本上我對於監督過失或多重、連續的過失等問題採取懷疑的
態度。
大一的同學不要看這篇文章,不然會失去信心。
以上回答僅供研究生或大四生參考。
大二以上大三以下的同學,看你的慧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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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Pocketsun:謝謝老師 我上網去查德文 但看不懂> < 59.121.200.21 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