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dog (pigdog)
看板HolySee
标题Re: [问题] 违法性牵连及回避可能性
时间Wed Apr 20 00:23:36 2005
我没听过「违法关连性」这个用语。
不过,按其内容应该是早期「新过失犯理论」时代的东西。
采的应该是二阶论,而且是违法与责任相连锁的二阶论。
这与我所谈的「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之一的相当因果关
系中的条件关系中的规范性回避可能性」不同。
在客观主义中,不分故意类型还是过失类型,於构成要件
该当性的判断中都需要考量条件关系中的规范要求,而这个
回避可能的规范要求是否能够完遂一事完全是看客观事态而定,
根本与行为人的主观能力无关,所以自然也不会与责任直接连锁。
过失责任中的注意义务是以预见可能、结果回避可能为内容,
但这些「可能」都是以行为人的主观为判断对象。
当然既然在构成要件中即已讨论到法对於一般人所为的回避结果的
要求,则在责任的层面,即必须讨论行为人是否有能力预见但
却没有预见一事,是否可以归责於行为人。而能力区分说就是
用在这个时候的判断上。
当然国家的规范上,可以要求监督义务或甚至於颇「久远」的
注意义务,不过这已经不是你的问题所在。
基本上我对於监督过失或多重、连续的过失等问题采取怀疑的
态度。
大一的同学不要看这篇文章,不然会失去信心。
以上回答仅供研究生或大四生参考。
大二以上大三以下的同学,看你的慧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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